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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


1996年受理民事诉讼案件13起,以土地承包纠纷案、合同纠纷案、民事纠纷为主。1996年绥化来农场承包土地的农户王某举报其承包水稻合同面积150亩,实际面积为138亩。而作业区按150亩收缴的承包费,所差12亩仍然上交了承包费。经与农户,作业区查证核实,作业区承认其差数。重新与农户签订138亩的承包合同,退回12亩承包费。
  2001年春第八作业区12名职工到检察室举报,1992~1996年农场号召集资种地,职工把钱交到作业区,统一供给生产资料。而八区领导在执行这项政策时,交钱的职工没有得到生产物资而少交钱的和没交钱的却得到了。同时年底不结账,主任、会计变动后,账目混乱。针对这一问题,协同计财科到八区立案侦查,从一张小纸条、一个烟盒上获取证据。并把调走的原主任从江苏调回来进行查证核实。最后,将长达10年之久的42.9万元的账目查清,并当即给予解决。八区职工联名给农场党委写了感谢信,表示相信党的领导,要科学种田多交粮,回报农场。
  2002年6月收到由建三江分局局长批转《绥化市北林区畜牧局一名退休干部的儿子林春波一封控告信》。说:“其父在农场三区索要账面存款时,被三区领导扔到大沟里近5个小时,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给害死了”。
  农场党委批示由检察室立即调查此案。经过对20名知情人调查取证,此事与控告信事实不符,林士福账面存款农场已批准给付实物叶面肥料。林因不要叶面肥农场没有化肥为由没有及时领取。2002年林来农场索要存款期间,因欠他人款项拖长这次要款时间,而且在第三作业区办公室三区主任答应到场部支付款,林在去农场途中犯病躺在路沟内,后经农户发现送到家里不省人事,送到建三江医院诊断为突发性脑出血,没有证人证明被扔到大沟里,活生生给害死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