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一、案情
1995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的群众越来越多,法庭每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已由过去的年均3~4件,增至年均200余件,涉诉“标的”额不断加大,纠纷的种类明显增多。1998年为适应新的审判形式的需要,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审判改革工作的同时,法庭也加大改革力度,加快自身改革步伐,使审判案件的质量、效率都有了新的提高。
二、民事案件
2001年在开展以围绕“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审判工作中,注重广泛开展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在调解工作上已总结出一套适合于辖区审判工作特点的“三结合、一延伸”的调解方法以及“调解八项规则”。“三结合”是: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加温调解与冷却调解相结合;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相结合。“一延伸”是:案件审结后的追踪回访,把调解延伸到执行阶段。“调解八项规则”是:合法为先、自愿为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方法得当、把准时机;因案而异、因势利导;情理感化、透彻说法;要式结案、审查协议;适时适度、及时判决;结案回访、根除隐患。在调解中,法庭干警们时刻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融入案件审理的调解工作中。针对各案的性质、特点,灵活多样的开展调解工作,提高了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截止2002年12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45起,综合结案率99.6%,无一起更审、改判、错立、错执、错误采取保全措施和上诉改判、上访缠诉案件发生。
历年受、结案件情况:
受结案一览表(1995~2002年)
表4-18
三、法律服务
1996年开始,法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辖区各企业的合法权益,重点开展依法为农场清欠工作,农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历年遗留下来的垫支问题、陈欠问题、三角债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着辖区经济的发展。法庭介入后严格依法清欠,以思想教育工作为先导,以法律制裁措施为保障,注意清欠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使农场清欠工作顺利进行。7年来共为农场清回各类农机具、粮食、房屋等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仅在2002年底法庭5名干警利用一个月的时间为农场调解清欠,清回水稻3000余吨,计价296万元,未出现一起矛盾激化事件和上访事件。
在清欠中,法庭干警积极为贫困当事人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为他们送御寒衣物、肉、菜、米、面等计价5000余元,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加快了全场清欠工作的进程。为农场挽回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使企业经济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地促进了农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综合治理
1985年以来与公安、民政、街道、各基层单位密切配合,履行案件交流、治安防范、重点人口的回访、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法制宣传教育等项工作。法庭平均每年案外调节处理民间纠纷40余起,出动警力70余人次,配合辖区治安巡逻10人次。1996年以来,法庭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人次支援农场粮食检查工作,提供合同履行、社会保障、小城镇建设、社区管理等可行性司法建议50余条,司法咨询服务340余次,为农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