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大型庭审
第四节 大型庭审
1998年9月29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在农场举行大型庭审,农垦中院院长王国栋、副院长赵永江、胡长春,建三江农垦法院院长阎喜成、副院长李洪林等两级法院领导和建三江农垦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这次刑事、民事大型庭审。审判庭设在农场文化宫会场,公开审理了一起辛成友放火案。为垦区依法执证提高垦区庭审水平和知名度起到推进作用。
当天下午,由洪河人民法庭庭长刘星海担任审判长,前进人民法庭审判员李辉彦担任主审法官,与建三江农垦法院助理审判员谭继业组成合议庭在装修一新的审判庭内审理一起原告徐庆来与被告刘立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庭审中,合议庭人员尝试新的审判方式,一步到庭,优化庭审程序,加强庭审功能,以举证责任为突破口,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严谨的举证指导,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强调,程序结构的变化,程序功能的重视,调动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改变着当事人的诉讼意识———开始注重程序利益的维护,注重通过程序实现审判的工作与效率,最终使此案当庭审理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