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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法教育

第二节 普法教育


1986年根据中宣、司法部的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自此党委组织广大职工、干部在场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1986~1990年“一五”普法教育重点组织职工、干部学习“十法一条例”。即:《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宪法》、《婚姻法》、《兵役法》、《继承法》、《法学基础理论》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而使广大职工、干部由不懂法到了解和掌握部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
  1991~1995年“二五”普法重点学习《土地法》、《经济合同法》、《水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专项法律法规。为了达到学习效果,更好地掌握法律、法规,采取办学习班讲座,法律知识竞赛,问卷、答卷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1996~2000年“三五”普法教育阶段,大张旗鼓地利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电视播放普法光盘,节假日在市场繁华地带设普法咨询服务台,当场为人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难问题。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司法分局深入到作业区进行宣传教育,送法到万家。使普法教育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先后培训干部203人次,培训工人1880人次,普遍提高职工、干部的法律意识。
  2002年是“四五”普法教育阶段。广大职工、干部和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此期间农场出资订阅普法教材1000本。其中公民读本500册,干部法律知识手册100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读本100册,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300册。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场内大大减少民事纠纷和家庭矛盾,承包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能用法律或诉讼请求得以解决。而且把一些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很多诉讼案件和越级上访事项。普及法律、法规教育对场内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