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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兵

第三节 民兵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以行政单位按适龄人数的多少分别组成民兵连、排、班,由各单位的领导任连长、指导员、排长。
  1987年建立了98人组成的应急基干民兵连。1996年改为由42人组成的应急分队。应急分队由18~35周岁的复员军人组成,1998年洪涝期间,应急分队编组去八五九农场执行小佳河、挠力河抗洪任务。
  2002年底全场有民兵连13个,民兵总数866人,其中基干民兵390人,应急分队42人,民兵连分别由一至九作业区、粮食处理中心、富民新区、学校、机关、水暖队和医院等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