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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优抚安置

第四节 优抚安置


截止2000年末共安置义务兵15人,其中机关通讯员2人、小汽车司机2人、汽车队司机7人、粮食处理中心工人2人、公安干警1人、供电局电工1人。2001年退伍的两名义务兵,直接送到黑龙江省“八一”农垦大学,学习水稻专业,毕业后到作业区任水稻技术员。
  1993年以前退役军人原则是安置工作后没有安置费,1994~2001年根据国家对退伍的义务兵就业前发放安置费的有关规定,7年共发放安置基金3360元,以解决退伍义务兵就业的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