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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1997年9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1998年1月农场第一批享受“低保”的居民3户7人,到2001年底增加到13户23人,年保障金额为26832元。2001年国家对下岗职工满三年仍未就业的生活补助予以取消,全部并轨到民政部门的“低保”。经过民政局详细调查,至2002年1月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达到89户216人,其中特困职工家庭23户50人,老弱病残43户116人,下岗职工家庭76人,三无人员57人,年保障金达到117492元。
  1998年实施低保制度以来,农场始终按照上级要求对低保金进行专人、专账管理,农场财务部门每次接到分局拨来的低保金后及时入账,并通知民政局支取,民政局按分局下发的“低保金”发放通知制表发放,保障对象签字领款,民政局将发放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农场计财科,一份报分局民政局,一份留农场民政局备案。所有档案材料一律装订成册,分类存档,专人负责。五年来从未出现挤占、挪用、拖欠“低保金”的现象,未出现差错和上访问题。
  为摸清底数,对申请“低保金”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并会同有关单位逐户、逐人、按项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该保者必保,不该保者不保。
  通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使贫困家庭有饭吃、有衣穿,感受到党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