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奖惩制度
第五节 奖惩制度
一、奖励:
1985年1月,对已生育一个孩子,并己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发给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990年1月开始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14周岁。2000年2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发放的孩子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2001年1月对下岗、无业、个体户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由农场办公室统一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985年独生子女父母是职工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5%的退休金。2000年2月起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增加退休金。同年,对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奖励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0元。1997年农场以每年300元的标准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待遇:1985年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职工依法结婚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延长90天。不影响调整工资,晋级,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5~10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给予休假2天,工资照发。男、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休假20天。女职工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给予休假15~40天。
女职工生育子女后,给予产假3个月,哺乳期假12个月,假期工资照发,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夜班。
帮扶:1997年以来,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认真落实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各作业区每年帮扶独生子女贫困户2~3户。年初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责任人、提供帮扶资金,垫付种子、化肥等物资,连续6年共帮扶独生子女贫困户101户。
二、惩罚
1985~1993年,对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第一胎,给予一次性处罚200元,并取消产假待遇。生育第二胎的给予处罚600元,并开除一方职工队伍,影响一级工资;夫妇一方是职工的,处罚2000元,降本人工资级别二级。违犯计划外生育者,三年内不晋级、不入党、不评模。1990年6月,对八区于守富、冯喜华、祖志英、七区的李双凤、场直陈桂华等五名职工因计划外生育,予以开除职工队伍的处分。以上5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积极主动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1992年5月,于守富恢复职工身份,扣除处分期间的2年工龄,并一次性罚款6000元。冯喜华、祖志英、李双凤恢复职工身份,扣除二年工龄,一次性罚款7000元。陈桂华恢复职工身份,扣除6年工龄,一次性罚款2000元。
1994~2002年,对计划外生育一胎的给予处罚1000~5000元,计划外生育二胎的,给予处罚5000~30000元。
1996年12月对六区绥化市水稻农户蒋立平、李孝、马洪峰,望奎水稻农户邵顺伍因计划外生育,各收取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1997年6月以上4名农户在农场医院做了输卵管结扎术。
2002年全场总人口(包括流动人口)7609人,2925户,比1996年增加4684人,已婚育龄妇女2071人,比1996年增加1304人,计划生育率100%,比1996年增加10个百分点,综合节育率92.9%,出生率5.2‰。比1996年降低6.6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2.2‰,比1996年降低个7.7个千分点,一孩领证率46.7%,比1996年降低51.3个百分点,晚婚率36%,比1996年降低11.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