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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务

第六节 税务


一、国税
  组织机构 1986年10月成立同江市财政局驻洪河财政所,隶属同江市财政局领导。1986~2002年12月刘志敏任所长。
  农业税 1985年开始每年春播结束后由驻场财政所调查农场耕地面积,上报同江市财政局,年底农场决算前按照当年课税面积和税率,以货币资金直接上交地方财政。
  1994年家庭农场和土地承包人为纳税主体。但是农户上交农场承包费中含有农业税,为此,仍然由农场统一上交地方财政。因涝、旱、风、雹灾等自然灾害影响时,由农场风险办公室到田间详细调查,实地拍照、录像向地方财政申报减免农业税。经财政局审批直接对农场减免,然后由农场对家庭农场和土地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2002年驻场财政所精简合并,洪河财政所兼管农场、鸭绿河、浓江三个农场。农业税收缴办法仍执行原来方式。
  特产税 1985年农场养鱼水面400亩,经济作物,葵花,西瓜种植面积不大,没有收缴特产税,1987年渔场承包给职工个人时按规定收缴过特产税。全部按发货票存根数字上缴同江市财政。1990年退休农艺师籍箴培育寒地葡萄由于小面积试验培育没有收特产税。
  契税 1985年以来农场职工全部由农场统一分配住房,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职工没有房产契。农场房产管理规定不准职工转移房屋产权。这个时期没有征收契税。
  1997年农场房改时将房产权转让给职工,获有房屋产权证书之后,发生互相交易转移产权的,经调查向其征收6%的契税。199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改为3%~5%,应税公式为:应纳税额=(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税率。
  占用耕地税 1987年4月1日起按照黑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始征收占用耕地税。由申报人持土地管理部门的占用地批件向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或申请免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免税核定批件及占地批准文件划拨用地。自1997年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之后允许个体工商户自建商业住宅综合楼开始收取占用耕地税。2002年省农垦一建在农场挂牌出让土地招标中中标,依据国家规定向其征收5%占用耕地税。
  二、地税
  机构沿革 1985年由前进农场税务局兼管洪河税务工作,1994年地税与国税分立派驻税务代征员驻洪河,隶属前进地税局领导。
  1985~1989年前进税务局唐月城为代理税收员。
  1990~1995年转业军人李秀东为协税员。
  1996~2002年朱晓磊为协税员。
  征税 征收税种和税率主要有:营业税3~5%,城镇建设税1%,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5~20%,企业所得税18~33%,印花税0.3%,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
  商业征税 1985年对商店、宾馆、发电厂、水暖队、通信科征收营业税。根据其经营规模确定征税率5~35%,由前进税务局来农场征收。1990年增加油库,电视局营业额征收营业税3~5%。1996年对商业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私营经济的销售总额难于掌握,只得根据经营规模进行定额征收。
  2002年税务业务实行微机管理,把所有个体工商户和应纳税的国有企业的信息输入微机,按月、按季额定征收,对有变动的和新 增加的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根据注册登记或营业执照对其开征税赋。所征收的税款按税票存根上交前进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