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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合作社

第二节 信用合作社


2003年4月27日,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寒葱沟农村信用合作社二道河分社试营业。
  分社主任:张伟。会计:张凤强。储蓄员:于丽。出纳员:常志成。信贷员:王发忠。协储员:陈桂红。
  分社工作宗旨:服务“三农”,即农业、农村和农民。
  办公方式:微机管理现代化办公。
  服务宗旨:强化金融组织,发展储蓄事业。开办信贷业务,促进经济发展。
  分社成立以后,到2003年12月底,共发放贷款420万元,使130多户农民受益。
  一、贷款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贷款种类
  (一)按期划分贷款种类有: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二)按贷款方式划分贷款种类有:
  1、信用贷款: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贷款。
  2、担保贷款:保证借款。
  3、票据贴现:指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
  (三)按银行承包的经济责任划分贷款种类有:
  1、自营贷款:指自营贷款人以合法的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自营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委托贷款人(即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条件代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三、贷款对象
  1、贷款户必须是信用社入股社员(100~5000元)。2、从事农业生产的承包户、专业户。
  3、符合农业生产的当地农民。
  四、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按期还款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需求。
  另外还有:①信誉较好;②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③还款来源较强;④有相应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方式
  1、信用贷款;
  2、担保联保贷款(三、五户联保);
  3、抵押贷款(必须有合法手续的土地证,按抵押额70%贷款)。
  六、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款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七、贷款人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据条件取得信贷卡;(2)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业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交借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应当向借款人如实提供现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借款人的调整、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及时清偿借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借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危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八、岗位职责
  主 任: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会 计:协助主任抓好内部管理工作。
  储蓄员:热情周到接待储户并解答储户提出的问题。
  信贷员:认真搞好辖内农户、农业生产的贷款发放及回收工作。
  九、服务承诺
  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储户、贷户服务宗旨;
  2、全天候服务,周六、周日不休息;
  3、为客户提供各种方便,保证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4、实行上门服务,储蓄到户,放款到户。
  十、储蓄特征
  储蓄是指居民个人将手中持有或积余货币有条件的存入储蓄所的一种信用活动。
  基本特征:
  1、储蓄的参储主体是居民个人,而不包括企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
  2、储蓄的对象是指居民或个人手中能合法支配或拥有的暂时闲置的或积余的货币;
  3、储蓄的范围仅指储蓄存款,不包括居民个人手持现金购买有效证券及投资,更不包括实物;
  4、吸储机构是储蓄机构。所谓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批准的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银行、信用社以及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5、储蓄以到期无条件还本付息为条件;
  6、储蓄的实质是货币使用权的暂时过渡。
  十一、储蓄种类
  储蓄种类主要有:
  1、人民币的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存折户,活期支票户,定活两便储蓄,个人通知存款。
  (2)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3)其他储蓄存款:大额定期存款,专项储蓄存款等。
  2、外币储蓄存款
  (1)活期外币储蓄存款。
  (2)定期外币储蓄存款。
  十二、政策原则
  1、我国实行统一的利息政策。
  2、我国对储蓄存款实行保护和鼓励的政策。
  3、我国的储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对储户保密。
  十三、储蓄方式
  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8、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