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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管制度

第二节 征管制度


一、纳税登记制度
  凡新开业的企业,都应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以备受理。
  二、纳税鉴定制度
  税务机关每年年初,对纳税单位进行一次纳税鉴定,作为税企双方办税依据,共同遵照执行。
  三、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单位应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月、季、年报表和纳税申请表。
  四、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定期对纳税企业进行税收检查,随时纠正错、漏税问题。
  五、减免税报告制度
  纳税单位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按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必须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成本、亏损情况和申请减免税的理由。经专管员调查核实,再由税务分局提出意见,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在减免税未经批准以前,不准企业停交税款。
  六、发货票管理制度
  征管工作和纳税检查时,也要清理企业使用发货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清查,认真处理。
  七、征管范围
  2002年以后,增加了“增值税”,中直企业新得税的征收。具体管理个体工商业户,国营集体业户4户(燃料加油站、供电局、二道河粮库、生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