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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公民守则

二、文献

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公民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二道河农场的良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特制定二道河农场《公民守则》。
  第二条 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依照本《公民守则》给予处罚。
  第三条 对于违反《公民守则》者,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含暂住人口和临时来场的流动人口)在本场境内违反《公民守则》的,按本《公民守则》处罚,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聋哑人和盲人违反《公民守则》的,依照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护人承担处罚。
  第五条 我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公民守则》的监督、检查和执行机构,每个公民都有监督、检举、揭发违反《公民守则》行为的义务。
  第六条 违反《公民守则》受罚款处罚者,必须在接到处罚通知后5日内将罚款缴送到农场计财科,不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处罚决定的,在接到罚款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农场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农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是最终决定,拒不缴纳罚款的,取消所有享受农场待遇资格。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执行本《公民守则》时,应坚持集体研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处理,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公民守则》者,要以理服人,不得打骂、虐待或侮辱,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公民给予错误处罚的,应当向被处罚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已罚款的,应予以退回,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章 场区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
  第九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营造—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公共场所打口哨、起哄、燃放鞭炮,或者扰乱机关、学校、医院、生产单位等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给予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证畅通无阻。在公路上挖坑穴、设置障碍物、毁坏或移动指示标志;向汽车投掷砂石杂物;违反《交通规则》,客货混载、无理拦截车辆,强行登车不听劝阻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以及乘坐公共汽车不买票无理取闹的,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严防爆炸事故发生。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损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露天广播喇叭、花池围栏、公共厕所及其公用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赔偿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外,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饮酒要适度,对酗酒闹事未造成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将其约束到酒醒并给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消防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十四条 确保重点单位或要害单位安全。在油库、仓库等部位违反禁令吸烟或者使用明火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燃放鞭炮必须注意安全,由于燃放鞭炮不当烧毁他人财物或者损害他人身体的,由燃放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各种车辆驶入场区(消防车、垃圾车及特殊用车辆除外),违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不得长期停放在道路上,夜间必须停放在院内,违者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接乱拉电线,防止触电及火灾发生,如有违者,除处以50~100元罚款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违者自负。
  第十九条 严禁在住宅楼二楼以上搭建火炕,用炉子、火炕取暖的住户,包括收学生住宿的住户,应防止火灾及煤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如有发生,除处以50~100元罚款外,其它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严禁违章私建、乱建、扩建房屋,禁止在场区内挖窖,违者除拆除违章建筑外,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平房居民区和富民村的柴草垛应堆放在安全地方,严禁堆放在输电线路下,违者限期整改,并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 保持市容整洁,严禁乱设摊、乱张贴、乱涂画、乱刻画、乱堆放行为发生,违者一次罚款10元。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畜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持优美的生活环境,鼓励提倡在公共场所及家庭院落修花池、花坛,种植花木。折毁花木,毁坏花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严禁在场区内水泥路面上摊晒粮食及其它物品,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爱护林木,保持生态平衡,禁止砍伐林木,违反上述规定,除按森林法规定处罚并限期改正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保持居民区内环境卫生,住户应按制度及时打扫室内卫生,保持楼前楼后清洁,排除污水,经检查不合格者除限期改正外,给予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早7:00之前,晚6:00之后)倾倒垃圾污水,违反者每次罚款5元,严禁从楼上往下倒水,扔废物品等,违者每次罚款10元,造成严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以任何名义砍伐林木、放牧、捕涝、开荒、烧荒等活动,违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 强化实施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禁止将农药瓶、化肥、包装废弃物扔置田间、地头,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场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经发现,予以没收,一头(只)罚款1元。
  第三十条 为了保持场区环境卫生,禁止随地乱扔果皮,杂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元。
  第三十一条 饲养宠物必须到畜牧防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场区内严禁散放宠物,一经发现予以捕杀,并给予饲养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提倡学科学,信科学,用科学,禁止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对巫婆、神汉的违法活动,情节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追回所骗取的财物外,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学校、家长要加强教育未成年人,严禁未成年人从事各种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住户应按户口管理规定在公民死亡—个月内注销户口,违者罚款60元。
  第三十四条 场内住户收留的外来人口,要在当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报告,晚报一天罚款10元,隐瞒不报的每天罚款20元。出租房屋者必须在验明承租者有无婚育证明后,方可将房屋出租,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到计生办,违者—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移风易俗,婚丧嫁娶不准大操大办,造成影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侵占、拿摸、毁坏少量公私财物,情节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追回财物,赔偿损失外,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五节 劳动纪律与邻里关系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准携带小孩上班,违者一次罚款5元,一旦孩子发生意外事故,由职工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家长不得无故让在校子女退学,如有学生擅自退学在社会流失,罚学生家长100元。
  第三十九条 邻里应和睦相处,要互谅互让,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一旦发生殴斗,视情节给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轻微伤害或财物损害的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居民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夜10时以后大声喧哗噪音过大,影响邻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家长要教育和看管好自已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和无收入子女因违反《公民守则》受到罚款处罚或者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时,由家长交纳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房产、环卫、居委会、卫生防疫等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工作管理权限,依照本《公民守则》对违反者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公民守则》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农场委托的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