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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四节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1989年,农场在工副业单位开始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额为所承包企业固定资产的1-3%。考虑到当时企业经营水平和个人收入的经济状况,全场采取了大体相一致的风险抵押金标准,即场级500元,副场级400元,“八大员”300元,车间主任200元,工人120元。
  1990年,在完善经营承包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风险抵押,其数额为所承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的1~3%。事业单位按职务级别进行数额不等的风险抵押,学校教职工实行10~20%的工资浮动作为抵押金数额。
  通过4年风险抵押金的运行,1994年,农场确定了工商运建服和农场机关、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并提高了抵押金的金额,农场场长、书记6000元,副场级5000元,科长3000元,科员2000元。企业的主管领导4000元,工人300元,企业的副职干部和“八大员”由企业根据相应比例自定。教育、卫生系统下浮工资20%作为抵押金数额。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风险抵押的数额和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有:
  1、一些企事业单位,层层抵押,人人有风险,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格局;
  2、承包企业的领导,必须按农场要求先交一定数量的抵押金后才能上岗;
  3、农场领导和科室人员,年初都按规定先交风险抵押金,然后才能上岗;
  4、1996年以后,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及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粮价下滑,职工整体效益下滑,职工种地的积极性受挫的局面。为了缓解农场的经济压力,保证全场种植面积不减,机关实行“工资田”,直到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