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改变分配形式
第七节 改变分配形式
农场初建时期实行单一的工资等级制度。1972年进行工分试点,1974年开始全面推行工分制,到1983年进行多次工资制度改革,寻求合理的分配方式。从1984年开始到2000年,农场内部分配形式做过多次的改革。1984年,实行的是包干上交,有限奖赔,浮动工资,利润提成,自负盈亏的分配形式。1986年,实行了按基本工资的70%预借生活费的办法。从1989年起,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对厂长(经理)的奖励则改为:按超利的1 ~5 %奖励厂长(经理),并规定最高与最低限额,即最少不低于单位人均年收入1 倍,最高不能高于单位人均收入的5倍。任期内,未完成利润指标,扣罚厂长(经理)未完成部分的1 %,但最多不能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50%。对企业其他职工的奖罚由企业根据农场总体要求范围自定。1989年以后,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超额收入部分提出20%,按抵押金同比例分配给个人,亏损,按亏损额的20%比例罚个人。1992年,又将分配比例改为:内部超利部分提留比例改为5 ∶2 ∶1.5 ,即发展基金50%,储备金20%,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占15%。1993年,农场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包干结余的20%奖励企业主管领导,工人分配企业自定。1997年以后,实施分配报酬与工作指标、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岗位责任直接挂钩的效益工资,并按标准规定实行阶段奖罚,机关干部和生产队管理人员种工资田,没有进社会统筹保险的退休工人由各单位承担工资田,此办法沿用到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