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九节 实行民营化改造

第九节 实行民营化改造



  1991~1995年,农场先后对商店、汽车队、修配厂、粮油加工厂、砖厂实行以租赁、拍卖为主要形式的民营化改造。除了少数管理人员外,其余职工全部剥离。在按农场规定交纳利、费、税的前提下,汽车队体制改组为货运管理站,各种运输车辆全部以优惠政策折价转卖给个人。除完成农场全年下达的整体货运指标外,可以进入市场搞个体运输。商店柜台全部租赁给个人,按各自柜台原经营的项目自出资金进货,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1998年,个体私人盖起两幢商品楼房6249平方米,扩大了商品购销范围。1995年,农场把砖厂以优惠价转租给个人经营。同年,农场又把粮油加工厂转卖和租赁给个人经营,1997年,全场职工群众的米、面、油等主要食品全部进入市场。据统计仅1998年全场经销粮、面、油和加工业就有42户,经营范围广,远有山东的各种面粉、近有垦区各农场和临县加工的各类面粉和杂粮,年经销量在4200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