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医疗费用改革
第十二节 医疗费用改革
1977~1994年的医疗经费均由农场给予核销,包括全场医务人员工资、药品、器械、水、电、暖、房屋及器械折旧、低值易耗品,旅差费、医务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等。随着农场改革不断深入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农场于1995年开始对医院进行差额补贴的办法实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农场年初一次性下达给院长费用指标,其中含农场负责定编的人员工资及房屋折旧等。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日常购药费用及水、电、取暖等均由医院自己承担,农场不再给予核销。一般小型医疗设备均由医院自己创收解决,大型医疗器械由农场审批并投资购买。
1985年以前,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职工家属、学生享受半费医疗。1985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后,取消了职工公费和家属、学生的半费医疗。职工按工资发给医药费补贴,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住院者按工龄按比例报销药费,家属、学生均自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