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节 人事制度改革
1987年以前,农场对干部的使用,实行党委任免制。1988年,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以后,农场行政干部的使用,实行场长聘任制,党群干部实行党委任免制。农场组织部、工会、宣传部、负责行政干部和党群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的考核与管理,组织部负责行政,党群干部综合管理工作。1995年以后,干部的考核与管理纳入组织部。
1993年,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场试行基层人事权力下放政策,各企业行政领导可以聘任企业行政副职干部,报农场组织部备案。基层的正职和党群科干部(包括农场机关党群部门的干部)仍由农场党委任免使用。场级副职行政管理干部则由场长聘任,任前报分局考核,任后报分局备案。1994年以后,各基层主管领导,由场长提名,组织部门考核,场长有任免权。党群干部的任免由组织部考核,报党委,由党委任免。
1998年7月下旬,农场机关干部上岗通过自荐、民主选举、公开招聘的办法,打破多年延续的任命制,使一批年青有为、有才、有望的青年人被大家推选上岗。对财会、医疗、教育系统,实行考试、考核竞聘上岗,实施动态管理。1988年,开始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对企业负全面责任,一些经营、生产等重大问题通过场长办公会和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队级和相当队级的行政干部由场长任命。
1988年,党政分开,党群干部由党委讨论任免,农场党委组织部负责行政及党群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并同有关部门共同考核,协调意见,上报党委。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1993年,农场根据《企业法》试行基层人事权力下放政策,厂长、队长、公司经理聘任副职干部,报组织部备案。基层正职和党群干部仍由农场党委任免。1994年,管局将副场长聘用权下放给农场,由场长聘任,报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