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农场用工制度分为三个阶段:
一、农场内部统招统分阶段
1969~1987年,职工的劳动管理和调动一律由劳资科办理(兵团时由军务股)属于干部管理的由组织部门负责管理和调动。凡农场指定调动的,由劳资科直接下调令,分别发给调出、调入单位,然后由单位通知本人,并同时办理工资关系、行政介绍信、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及粮油关系。如个人请求调动(场内)需要本人申请,双方单位同意签字后,报劳资科开调令,其它需要办理调转的关系同上。
从场外调入职工需先由双方劳动工资部门发函商调,然后出调令,并由公安部门出准予落户证明方可调入。如调出场外,则须在双方商定后,由双方下调令再办理各种手续。
二、全员优化组合
农场在1989年全面推行全员优化组合。其基本原则是:“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一次终身用工制度,树立岗位靠竞争,个人所得靠贡献的新观念。发挥人和生产资料最佳组合,从而达到整体功能的最大发挥。”本着先定员、定编,后定标,工作满负荷的原则,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干部先行,双向组合,动态择优”的标准,实行优化组合方案公开,定员、定编标准公开,选人条件公开,选人组合过程公开的“四公开”,组合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以达到单位劳动力的最佳配置。
三、全员劳动合同制
根据《劳动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5]23号)文件精神,农场从1994年1月起,全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在场职工都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农场法人代表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制,变国家用工为农场(企业)用工。全场共签订1486份合同,其中固定职工810人,合同制职工有676人,合同签订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