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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实行场长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五节 实行场长厂长(经理)负责制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1986)21号文件精神,改革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的领导体制,1988年,通过三届职工代表大会,开始全面推行场长负责制。从此确定了场长在企业中的法人代表地位,是一场之长。并在这次职代会上通过了《前锋农场场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前锋农场党委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党、政、工三者相互关系和职责。1988年以来,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农场先后选择了工程队(含砖厂)、汽车队、粮油加工厂、修配厂等单位,作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通过两年运行,虽然砖厂、修配厂两个单位厂长都是自荐和职代会选举产生,但由于短期行为和本人各方面素质等原因,砖厂运行二年就夭折了,修配厂运行一年就被物资科兼并了。汽车队、工程队、粮油加工厂运行较好。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有三点变化:一是企业厂长(经理)的责任心增强了;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有了明显的起色;三是企业的经济效益有了提高。但在协调党、政关系,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领导人短期行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等问题,有待配套改革解决,总的说试点主流是好的。在推行场长负责制的大环境下,厂长(经理)开始由农场任命,1989年改为由农场场长聘任,任期一年,年末由组织、工会等部门共同考核,可以连聘连任。充分下放给厂长(经理)行政管理权,年初制定考核指标,年终全面考核。这一体制不仅得以坚持,而且逐年完善,生产队主管领导也成为企业管理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