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捕捞
第四节 捕捞
一、渔具
船只、网具、滩地是捕捞鱼类的基本条件;渔具也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地改进。
在建场前,渔业资源丰富,真可谓是“瓢舀鱼”。所用捕捞工具主要有鱼叉、竹夹子、毛钩、抬网、滚钩、宽网等渔具。
80年代以后,主要的捕捞工具是:扒网、挂子、陷网、滚地笼、须笼、拦河网、亮子泊、大拉网等渔具。也有小型的作业船只,但为数不多,只有靠河边的专业户有些。
二、渔业资源保护
农场为了保护国家水产资源和生态平衡、维护渔业征税的正常秩序,根据《渔业法》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场渔业发展的情况,特制定了农场《辖区河、泡等水产资源管理规定》,内容主要有:
1、凡在农场区域进行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渔政监督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捕捞许可证。按《黑龙江省资源增殖保护征收标准及使用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办理,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进行捕捞生产;
2、捕捞许可证只允许捕捞者本人使用,不能涂改,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出租、转让等。如有变更事项或捕捞业更换作业人员时,必须依法审批,换发新证;
3、捕捞自然小型成熟鱼的各种网具网眼闭拢后,长度限制在26厘米至4厘米之间,小于规定网眼的网具一经发现,当场没收网具并处以罚款;
4、严禁使用炸药、农药、电网等对水域渠、堤等具有破坏性器材或工具进行捕捞;
5、利用场内水面,在滩地从事并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渔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殖使用证;
6、建立自然保护区,严禁一切渔猎生产,在禁捕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7、凡从事水产品捕捞和养殖人员,必须服从渔政部门检查,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理;
8、严禁捕捞水生野生受保护的动物,捕捞带上来的水生受保护动物,必须立即放回水中,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罚款处理;
9、本规定未尽的事项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由于体制管理等不完善,在执行上有一些具体困难,自由捕捞使大量的幼鱼不断减少,有的鱼类却很少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