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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一、工伤病假待遇
  关于工伤,1988年以前,职工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由劳资科负责办理工伤手续和落实工伤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工会、劳资、医院、计财4个单位组成,农场副场长主持)。1988年以后,为了清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农场决定重新办理工伤手续。并规定:“今后凡因工负伤,要在24小时之内,由本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交农场劳资科,受伤者住院治疗时工资照发,出院后,经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立会鉴定,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并比照劳保条件发给不同数量的工资。1992年,职工病假待遇按工龄长短,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龄不满2年的发本人工资60%;2年至4年工龄发70%;4年至7年发80%;6年至8年的发90%;8年以上发100%。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工龄不满一年的发本人工资40%,1年至3年的发50%,3年以上发60%。
  属于农场支付工资的职工执行病假待遇,其中费用包干单位,农业单位职工均不予执行。
  二、事假待遇
  1984年以前,职工本人结婚或为直系亲属办丧事享受3天事假,照发工资。1985年成立家庭农场以后,凡承包土地人员全部取消事假,属农场支付工资的单位职工,仍然享有事假资格。
  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56天产假,工资照发。如双生或难产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享受产假20~30天,在产假期间如有分休或法定假日,不另外补假。临时工产假与职工不同,小产15~30天假期,工资发60%,学徒工产假生活补贴照发。从1979年9月起,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文件,规定第二胎不享受产假,并要给予处罚。
  三、职工探亲假
  1968年以后,大批城市知识青年来农场,审批探亲假成为劳动工资部门一项经常性业务。青年在未结婚之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农场给予报销工资和路费,青年在农场结婚后即取消探亲假。
  1978年12月份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精神,已婚知青距父母住地单程超过500公里的,可享受三次公费探亲假。
  1981年3月份起,农场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对已婚职工其父母不在本场的,可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22天,工资照发,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农场报销。建场以来的老职工,同样也可以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父母尚在的)。
  建垦发(1991)2号文件精神,凡高级科技人员退休之后,可享受一次返籍探亲假待遇,报销路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变化,1985年以后,农场职工的探亲假、婚丧假、工伤、死亡、公费医疗、供养直亲属、退休养老、女职工产假等劳动保险待遇一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费用由单位承担。近几年,各单位的经济效益有好有差,出现在劳动保险待遇支付上不平衡,效益好的就能按规执行,效益差的,各项待遇就很难落实。
  1985年,农场实行统筹,各农牧生产经营单位按年向农场交纳统筹金,由农场统一支付职工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抚恤金。到2000年226名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是33.9万元。确定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40人,年支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4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