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提高效率的手段,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遵守统一纪律,违者将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反修营时期,正处于“文化大革命”,原来正常的劳动纪律都被视为“管、卡、压”而废除,没有统一的劳动纪律。1970年8 月1 日兵团制定了《连队行政生活规定》,沿用军队的管理办法管理连队。1982年3 月1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农场重新制定劳动纪律提供了依据。1985年4 月2 日,农场第二届职代会通过了《前锋农场职工奖惩条例》,对农场职工的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做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10条:
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农场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决议;
二、职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经济合同后,就应该正确执行合同,兑现合同,积极劳动和工作;
三、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保证作业质量,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四、职工要爱护国家财产,厉行勤俭节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职工要积极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
六、职工要搞好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七、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听从调动,做到有事请假,不超假,不旷工,不拒调;
八、职工要团结同志,积极工作,做“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模范,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树立和培养社会公德;
九、职工要尊老抚幼,搞好计划生育,教育好子女,树立文明家风;
十、积极参加学习和各种会议,努力提高政策观念和思想水平,保守国家机密,揭发检举坏人坏事,同各种不良倾向做斗争。
对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职察看、开除。并允许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一般事故由所在单位决定,事故情况严重或一次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的,报主管部门经场长审批,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视情节按直接损失价值的5~100%赔偿。
对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和勤劳致富表现突出的职工,可给予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奖励。奖励形式以荣誉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并允许颁发一次性奖金。1985~2000年的16年间,根据《场长奖惩条例》的规定,按照基层推荐与场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对298人进行晋级奖励。
职工奖励晋级统计表
(1985~1990年)
表3-104
注:1991年以后没有此项内容。
双退人员及双退费用统计表
(1985~2000年)
表3-105
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表3-106
企业职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表3-107
续表3-107
工资总额构成情况表
(1977~2000年)
表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