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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69年至1976年,是营、连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生产连队和工副业等单位都配有会计和出纳员。各基层单位不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对外结账,均由计财科对外结算。
  1977~1980年,实行场、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生产队和场直单位都不能单独在银行设立账户,对外不能结账,均由农场计财科对外核算。1984~1988年,农场根据国家财政部对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大包干的管理体制,农场在实行场、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的同时,在生产队内部实行全面核算,计算盈亏,但都不能在银行设立账户,对外都不能办理结算。
  1985年,农场开始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截止到2000年底,实行农场、生产队二级管理,农场、生产队、家庭农场三级核算。
  1989年,农牧生产单位可在银行单设账户,对外可办理结算。1996年6月,农场收回农牧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的规定,各农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一律上缴农场。
  场办工副业单位、商业、学校、卫生系统的单位一直都是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二、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现行制度规定,凡单项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的劳动资料,可列为固定资产。1973年1月反修营,根据上级规定就拟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并开始建立了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分类,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计提标准及时提足折旧。
  1978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财务管理办法中开始规定,折旧基金80%留给企业用作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20%上交总局集中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纳入更新改造基金管理。
  1980年,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改为全部留给农场,用作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场外调动固定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发调令;场内调动,由计财科办理。农机具调配由农机、计财部门和主管场领导研究决定,其它固定资产由计财科平衡调配。固定资产调出必须由调出单位保证技术状态完好,配带工具及附属设备必须齐全。农场设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基层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或卡片以便核算。
  1、固定资产转让
  1985年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农场对全场所有动力机具和部分生产用房,都全部作价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和专业户。农机具及生产用房的转让作价参照账面余值和实际的技术状态,由农场转让领导小组定价,一般在3万元以下的,3~5年偿还完。生产用房1千元以下的2~4年偿还完。使用未转让的生产用房按年折旧的15%收租赁费,对农场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的农机具不允许个人转卖。
  1987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农场统管,单位负责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金全部上交农场。
  1988年,对农牧单位实行整体承包和机组承包的,按上级规定折旧率的15%计提折旧。
  1993年7月1日,新的财会制度实施后,按农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采取上限加下限除以2的整数作为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1985~1987年,非农牧单位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农场批准实行无偿调拨。1988~2000年,实行有偿调拨,调拨双方在农场有关部门参与下协调作价。
  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农场之间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1988年,农场对全场职工住宅,实行全面转让,转让的方法是按房屋质量进行定价,作价总的原则是不低于账面平均余额的40%。
  2、固定资产折旧
  农牧单位1985年农机具及转让的生产用房,按规定的年限偿还金额,由农场收回,形成农场统一管理使用的更新改造基金。
               农场基本情况表
               (1977~2000年)
  表3-114






  1986~1987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成本,折旧基金上交农场形成农场更新改造基金。
  1988~1993年,对整体承包的生产队(项目队、十四队),实行按国家规定折旧率的15%计提折旧费,其中属于农场投资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上交农场,属于家庭农场用超交利润后的分配结余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归家庭农场所有,作为家庭农场的更新基金。
  非农牧单位从1985年开始,一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提折旧费,折旧金额上交农场,形成农场统一管理使用的更新改造基金。
  对于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非农牧单位,1989~1993年6月,所提折旧基金的40%留单位,其中35%用于单位的更新改造基金,5%用于安全措施费,上交农场60%,其中形成农场更新改造基金30%,安全措施费10%,科研经费5%,上交能源基金15%。
  1993年7月至2000年新的财会制度实施后,一直按新标准计算折旧费,计提折旧费计入当年成本,不再形成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3、固定资产大修基金提取
  是指用于固定资产局部更新准备金。农场从1981年开始提取,按拖拉机作业每标准亩0.16元提取(轮式拖拉机按耗油每公斤0.175元提取,小型车每耗主油一公斤,提取0.25元)。按规定三年一大修,才能动用大修金,实际上拖拉机、小型车的冬检费用,经机务科批准也可动用大修金。
  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始终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主管部门审批的管理原则。农机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农机科审批,汽车大修理基金使用由交通科审批,房屋建筑物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基建科审批,工业设备等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劳资科和工业科审批。
  1985~1988年,固定资产大修理是根据实际支出列当年费用。
  1989年以后,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不同的标准提取,用于固定资产按规定的大修理费用。
  1996年,取消了此项管理规定,一律进入市场,谁使用谁负责。
  4、固定资产保管使用
  对国家和农场投资的固定资产及单位留成形成的固定资产,从建场到2000年,始终坚持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农场建立各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单位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都清查一次,发现盘亏都及时进行处理。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坚持提足折旧的办法,防止掠夺性使用,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
  (二)流动资金管理
  企业流动资金是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定额资金以及非定额资金。定额资金核算方法:农场每年编制财务计划时,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核算标准,计算出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经上级批准后,分期拨给农场。农场的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银行贷款、企业自筹三部分。
  1979年之前,国家按耕地面积,按生产最低需要,每亩投资20元作为流动资金,但到1979年底为止,农场累计仅有流动资金281.7万元。1980年开始,财务上实行大包干,国家停止拨款。农场的流动资金分材料资金、产品资金和货币资金。
  1、材料资金
  农场对物资部门要求做到物资采购有计划、储备有定额、发料有限额、消耗有定额、领发有手续、保管有专责,坚持交旧领新、修旧利废制度。物资采购统一由农场物资部门组织,各基层单位一般不准外出采购。生产单位不得对外借销售生产物资,不得以物易物和以物换工。
  农场的物资采购计划每年6月份开始制定,来年元月开始执行。农场所用的物资,按计划由农场总局统一采购供应,少部分急需物资由农场外驻人员负责采购。
  由于物资采购常有变动,使材料资金很难管理,经常是零件材料先采购,后寄回托收,计财科见托收就得付款,起不到财务监督作用。财务科除只对采购化肥的数量可以控制外,其它零件、材料的采购无法控制,无从监督。尤其是计划外的物资,经领导同意需要就购。1972~1976年,由于当时物资短缺,农场允许生产队派青年(北京、上海、哈尔滨、天津等)回城采购,来回路费给予报销,购回物资入农场大库。这样一来零件采购大于计划材料,资金管理就更难了。
  2、产品资金
  1977~1984年,农场对大宗产品统一组织对外销售,每年出口、上交国家粮豆、生猪等所有销售产品资金,均由计财科收回。对每年生产的粮豆、检斤入库、化验定等,登记入账。产品内销外调,凭商业科的调令。留用种子统一划价,春播完了转入生产成本。国粮按计划留用,按质论价,由生产队保管。口粮按计划分期分批调给面粉加工厂,加工厂按进厂原粮的价格付给生产队粮款,通过计财科转账结算。对入库的粮豆每年都在12月20日之前进行盘点、检斤、论质、定等定价,经商业科验收,作为年终产品入账保管。同时每年安排好种子、饲料、国粮、工副业用粮,及时销售产品,收入账款,减少不合理的库存,加快资金周转。主要产品统一由农场组织上交国家或出口,基层单位无权处理产品。
  1985年,随着农场全面兴办起职工家庭农场,农场为方便职工家庭农场。1986年成立了“结算中心”,更进一步强化了产品资金管理。1992年,农场成立了“八大公司”之后,对外销售产品、回收产品资金由各公司掌握,可在银行单设账户,公司与农场计财科通过往来账建立经济联系。1994年,农场全面实行“两自”和“四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改革,在1998~2000年的3年里,因自然灾害的影响,农场垫支贷款给职工家庭农场,并实行减免、让利于民的原则。仅2000年,农场就垫支1394万元。秋后农场按规定首先收回垫支产品外,应上缴农场部分的利费可用现金和产品两种形式,均由生产队负责收缴。同时粮食部门协助生产队回收产品顶替农场垫支部分和历史挂账等。
  3、货币资金
  农场计财科总管全场现金。各基层单位设一名出纳员负责保管及收付。1977~1984年,农场允许基层单位留备用金,农业生产队留用300元,场直地区每个单位留用200元,用以解决临时性支出。1985年全场兴办起家庭农场后,各承包单位都在银行开户,有利于经济往来结算,但从整体来说存在着资金分散的一面。面对农场负债多而国家贷款又有限的情况下,为保证全场各承包单位生产急需资金,各单位开户后,农场统一规定账户存款限额。各单位超上述规定限额要及时转交计财科,便于全场平衡使用。否则按超存比例罚单位领导和出纳会计。管理站的银行代办员(出纳员)每半月与家庭农场结算一次转贷手续,属于物资公司设在管理站的油料、化肥、农药的转贷款,通过各管理站账户转交物资公司账户。
  1997~2000年,农场货币资金全都纳入计财科,各基层单位一律没有收支现金的权力,财务公章都上缴农场。全场财务收支都是场长一支笔,计财科全部用微机管理货币资金。
  关于单据报销问题,如探亲路费、出差车船票、医药费等,1977~1984年,基层单位按财务规定自行报销,然后由计财科统一审查核销。1985~2000年,按照农场的政策和财务规定,差旅费、公出学习开会等,需通过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在本单位报销,由计财科统一审查核销。
  1988年始,每个基层单位都配了一台小金柜,保护现金的安全。出纳员要做到收支两条线,收入现金要及时上交,不准坐收坐支,不准以白条子顶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30元以上不准支付现金,对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底要结清一次库存金并上报农场计财科。
  4、代金券
  1985年,因国家银行不给办理转账业务,为了及时结算物资部门与生产单位之间的物资往来,农场下发了锋场字(1985)第27号文件,开始启用代金券,由营业所和计财科共同发放管理。
  发放代金券的标准是:全场按每亩5元,三材每亩6元,发给各生产单位,场直只核定加工厂、水利队两个单位作为三项材料的备用金,为场内流通结算使用,以银行月息为6%计算。
  出纳兼管代金券,丢失赔偿。使用代金券,利于按时计划用钱,结算记账及时,不用转账。缺点是:有的材料员用少报多,节余自己留用或转送他人,丢失冒领时有发生。仅用一年,1986年就取消了。
  (三)专用基金管理
  农场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职工福利;大修理;包干结余以及其它专用基金等。在管理上始终坚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1、更新改造基金
  更新改造基金是由国家资产变价收入和折旧组成,只用于农机具更新重置和房屋建设。农场在1980年之前的更新改造基金20%上交农场总局,农场只留80%。1981年始,固定资产折旧及变价收入,农场全部留用,只提2%给管局作为科研经费,这一规定执行到1985年。1986年以后,农场的资金折旧及变价收入,由计财科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购置。
  2、职工福利基金
  包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提15%为职工福利基金。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比例是1977~1984年均按工资总额的10%提取,其中医疗补助金65%提取,困难补助金25%,用于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计划生育的奖励费、职工高中学生的生活补助费等。1983年始,职工卫生费及菜金补贴,也从困补中支出。如果困补费不够用,从留成列支或打入成本。
  关于职工救济,由农场工会审批。集体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提取,用于食堂餐具的添置、幼儿园需要的生活用品及玩具的购置等。
  1985~1992年,提取标准为11%,其中医疗补助金65%困难补助金25%,集体福利设施2%,其中上交农场依次为15%、05%、1%。1994~2000年,提取标准为14%,其中医疗补助金10%,困难补助金2%,集体福利设施购置2%。
  福利基金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自行掌握,不得超支。
  3、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
  1980年以后,分别按单位包干结余资金的50%和2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和补充流动资金。储备基金则是用于以丰补歉,包括处理以前年度因灾造成的超包干亏损和其它财务遗留问题。
  农场的农牧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1985年之前没有提取。1986~1990年按规定提取使用。1991~2000年按规定提取为职工家庭农场专用基金,不再上交农场为家庭农场所有。
  1991年,农场遭受特大涝灾,大量的家庭农场亏损挂账,1992年、1993年这两年农业有盈利的单位和家庭农场,他们的盈利款还不够偿还挂账的,农场没有提留。
  其它工、商、运、服等单位,一直按制度规定执行。
  4、奖励基金
  1977~1994年,按单位包干结余的1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年终的一次性奖金。农牧单位1985~1994年均实行职工家庭农场核算办法,年终经营成果除完成上交利费税指标,扣除定额工资,偿还挂账后,有余额的提取50%为生产发展基金和20%的储备基金,剩余的30%为职工分配。1995~2000年,均实行效益工资,按照每年实施的效益工资方案情况分配奖金,非农牧单位按包干结余的工资15%提取。
  5、包干结余
  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生产快速发展。1980年始,农场根据总局的规定,实行利润包干的办法,实行盈利分成或亏损部分分成。包干结余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一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奖励。以丰补歉,实行财务包干后,不提包干结余。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基本上就取消了。
  (四)其它专用基金管理
  1、税收留成
  按农业税附加税的50%返回农场留用。主要用于补助道路、桥梁维修,补助文教、卫生、政法、科研、体育事业等经费的不足。
  2、育林基金(营林基金)
  用于育林、林政、林业基地建设等的准备金。农场从1977年组建到1980年的育林基金就列入基本建设投资,上级投资没有一定标准,拨多少,农场用多少。1984年开始,农场按农总党字(1982)45号文件执行,提取标准按每年播种面积每亩0.2元。
  3、商业利润留成
  1977~1984年商业利润留成一直按“8∶1∶1”的比例,即为利润的百分之八十农场留用,百分之十上交管局,百分之十上交总局。
  1981年后,商业归农场,每年的商业利润留成,用于商店建设和职工住房等支出。
  4、国库券
  在1977~1985年期间,上级按农场工资总额的30%或按职工每人15~20元下达购买国库券指标,而农场则按基层单位工资总额的30%分摊,职工按工资多的多买,少的少买,最多的一人购50元,最少的购10元。
  (五)专项拨款管理
  专项拨款是国家拨给国营农场并有指定用途的资金。1979年前,农场内的公安、法庭、武装部的经费都纳入社会性的开支,计入盈亏。每年上级都拨一部分款,如果当年农场盈利,即从盈利中扣除,倘若亏损,即在亏损额上再加上当年上级拨款数,汇总上报一次核销。
  1980年,开始实行财务大包干后,国家对农场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每年公安、法庭、学校都拨一部分经费,实行的结果,每年都是超支、超支部分都由农场结余弥补。
  (六)成本管理
  成本核算是经济核算的基本手段。1972年,兵团财务管理办法中提出:“费用管理”。1979年,总局《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中提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1977~1984年,成本核算不被重视,成本的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一直是账外算成本,账外算费用。每年春播后搞一次春播分析,9月中旬搞预算盈亏,对比分析,找出经营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农场设有成本会计,成本会计直接对连队进行辅导,负责成本核算,定期财务报表,年终决算。
  在这个时期,成本核算主要内容有:单车核算、油材料核算、产品核算、现金收支及工资核算、粮豆亩成本核算。
  1985年开始,农牧单位全面兴办起职工家庭农场,单位会计属农场派驻人员,只负责利费税收缴、费用往来核算,主要作物成本核算,农作物成本主要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
  1986~2000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农牧渔业部(1986)财农字424号文件规定,对农业成本核算的原则是:农场统一经营的农业,由生产队核算主要农业产品成本,承包给家庭农场经营部分,也要核算主要农产品的成本,暂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采取典型调查的方法掌握主要农产品成本。对实行由生产队整体承包的或由生产队垫支用的家庭农场,采取账内算费用,账外算成本的核算办法。
  工、商、运、建等单位,始终坚持《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的要求进行账内核算成本。
  (七)利费指标的核定
  1、农场费用指标的核定
  1985~2000年,核定原则均是根据农场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营业外支出大小,确定农场总的费用预算总额,然后分别按全场职工职均标准,农牧单位按土地面积负担。非农牧单位按上年实际开支确定。1985~1990年均以上年实际开支下降15%~20%为下年分摊指标。1991~2000年基本上采取前三年开支的平均水平进行费用预算,年初一次对下包死,年末不得调整,盈亏自负。
  2、利润指标的核定
  农牧单位1984年之前的利润指标核定是根据土地占用面积、上年的经营情况、人均占有土地、机械力量和管理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各单位的利润指标。
  1985年,改革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经农场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下发了锋场字(1985)第4号文件,确定二队、十一队、良种队(九队)平均每亩收土地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11.5元;四队、五队收11元;三队、六队、七队、八队、十队、十二队收12元。以上指标均含农业税。上述收费是根据土地条件、平均人口占有土地面积确定的。为了从收费指标上促使家庭农场完成种植计划和作物计划,采取按作物分解计收的办法,大豆亩收16.5元,小麦亩收7.5元。
  对于从事开发型家庭农场,继续执行(1984)8号文件,即第一年免收一切费用,第二年收管理费和社会负担费7元/亩,第三年按承包熟地标准2/3收缴土地资源占用费。
  农牧单位不种土地从事其它经营的人员,职工每人每年要交管理费、社会负担费、劳保退休费三项合计520元,顶岗工是400元;场直分离人员只收负担费200元,女职工120元。
  1986年,利润指标一定3年不变,丰年不增,灾年不减。
  收费标准是:一队、二队、十一队、九队每亩收11.5元;四队、五队每亩收11元;三队、六队、七队、八队、十队、十二队每亩收12元,并根据大豆、小麦亩应上交利费的基数上分别递增递减37.5%计算。
  从事开发型家庭农场的当年开荒未种不收一切费用,第二年每亩收社会负担费和管理费7元,第3年9元。
  1989年至1990年基本维持1988年之前的标准。
  1991年至1993年对家庭农场的收费标准:基本每亩田上交29元,其中利润10元,农业税3.5元,管理费及社会负担费7元,教育经费1元,医院经费1元,更新改造基金2元,精神文明建设基金1元,总局社会发展基金1元,管局社会发展基金1元,农业基础建设基金1元,农田基本建设基金0.5元。
  超占土地资源费,按各队在劳资科在册职工、合同工、顶岗工人均占地120亩以下为基本田,职均超120亩以上部分为责任田,责任田每亩加收超土地资源占用费5元;对开发型家庭农场,每户400亩以内(含400亩)为基本田,超过401~1000亩加收土地资源占用费8元;1001~2000亩加收10元;2001~3000亩加收12元;3001亩以上加收14元。
  水田按旱田基本田收费
  对新开荒地,第一年免收利、费、税,第二年只收管理费、社会负担费及各项基金13.5元,第三年免收农业税25.5元,第四年按熟地标准执行。
  关于十三队(项目队)整体以单位完成利、费、税指标(熟地每亩29元)后盈亏按30%交农场,20%队留成,50%作为个人分配,农场不再增收超资源费。如年末人均收入超过5000元部分留作以丰补歉。
  十四队经营形式与项目队相同,内部承包及分配方式可自行决定。
  1994~1996年,基本按1993年标准个别调整。
  1997年核定利费税标准:利费税以实物收缴。
  承包熟地:小麦亩73公斤,大豆亩52公斤,水稻亩90公斤,玉米亩100公斤,经济作物(含大麦)及其它作物以货币形式收缴每亩100元。上交征购粮每亩100公斤。
  承包“五荒”:承包期五年的旱田以大豆为标准,第一年每亩收缴水稻5公斤,第二、三年每年每亩10公斤,第四、五年每年每亩20公斤;荒改水在承包期内每年每亩收缴水稻5公斤,承包30年的,旱田和荒改水前五年执行上述五年承包期的收费,第六年以后执行新的政策。
  自筹资金开发旱田和水田的,第一年每亩收缴水稻40公斤,第二、三两年每亩50公斤,第四年及以后年份的利费税收缴减去水田设施折旧部分。
  以上收缴的产品均为三等品质以上。
  1998年,基本按1997年标准个别有调整。
  1999年核定利费税标准:以实物收缴。
  大豆:北片生产队一队、二队、六队、养殖场每亩收缴37公斤。
  中片生产队三队、四队、五队每亩收缴39公斤。
  南片生产队七队、八队、九队、十队、十一队、十二队、十三队、十四队、十五队、十九队、二十队每亩收缴41公斤。
  小麦:北片每亩收缴54公斤,中片每亩收缴58公斤,南片每亩收缴62公斤。
  玉米:北片每亩收缴74公斤,中片每亩收缴78公斤,南片每亩收缴82公斤。
  水稻:北片每亩收缴60公斤,中片和南片每亩收缴65公斤,农业税除外。
  水田固定资产可以买断,不买断提折旧。对旱田固定期超过3年的,每亩收合同保证金20元,每年在原基础上征收大豆3公斤,玉米6公斤,小麦4公斤,经济作物每亩6元,3年后收费标准另定。
  经济作物:北片生产队每亩收缴74元,中片生产队每亩收缴78元,南片生产队每亩收缴82元,经济作物以现金上交。
  五荒核定利费税标准按1989年标准个别有调整和补充。
  2000年,按1999年标准个别有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