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财经纪律
第六节 财经纪律
1979年5月和1982年10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两次颁发的《农垦企业会计制度汇编》,要求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必须做到:
1、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乱发补助费、奖金以及搞加班加点连勤工资等;
2、不准私分国家财物、赊销产品,以物易物或化大公为小公;
3、不准违犯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高提价或降等降价出售产品;
4、不准擅自招收职工,增加工资、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5、不准乱摊成本和任意提高各种专用基金、提取标准或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
6、不准违反国家《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
7、不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搞计划外基本建设,非经批准严禁修建楼、堂、馆、所;
8、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报销招待、游览、照像、戏剧、电影等费用;
9、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不准截流国家收入,任意减税免税,任意多提、多留、多分;
10、不准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签发空白支票或用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11、不准任意向下摊派劳力、资金和物资,不得平调职工私人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农场从1979年后,每年组织财会人员对全场各基层单位进行财务大检查,优则奖,劣则罚。
自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会计法》后,到1990年先后组织全场财会人员集中学习3次,都由科里的负责人进行宣讲,结合年初业务要求和年末决算内容进行讲解,以《会计法》要求为准,以会计的职业道德行为为准绳,针对基层兴办家庭农场实际,每年由计财科和审纪科等部门组成检查组,下基层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③是否根据家庭农场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④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⑤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表报、实物及款项的实用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直接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等项。通过每年的不定期检查和年初财会工作安排及年末的决算等工作,推动财会人员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新《会计法》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计通过的修改新《工会法》要求,重点对全场财会人员两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抓学习新《会计法》内容;二是抓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培养。截止2000年末的10年来,先后累计送外地短期培训148人次,场内以会代训和业务学习累计259人次。按照新《会计法》要求,通过全年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同时也对会计人员是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情况进行了检查。进一步强化了客观公正、坚持准则、廉洁自律等道德规范。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爱岗敬业精神都有了新的提高。特别是1996年以来实施动态管理后,财会人员竞争上岗,工作细心,积极上进的现象普遍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