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管理
第三节 市场管理
一、市场贸易
农场的市场贸易在建场初期,一切商品统一由农场商业科及商店统一购统一销。自从对外开放后,市场开始发生了变化。1983年,外地商贩开始涌入农场,走街串户推销商品,在农场场部也开始出现摆摊设点,推销农副产品。1984年,场部的一些个体商贩也大部分集中在场部的南北路南面路西侧集中从事经销农副产品,如各类蔬菜,瓜果、纺织、禽蛋、肉类等。各种布匹、衣服、鞋帽等也开始进入市场,有些人也利用此地房屋开始经销日杂、小食品等服务性小商店。一时市场买卖兴隆,既方便了群众,又促进农场副业的发展。1983年,农场对这个零散露天贸易场所进行整顿和规划,建立贸易市场一条街。凡是从事经商活动的人,都要到这条街里面来经营。据不完全统计,仅1986~1988年的3年间,成交额就达60余万元。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交换的方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多,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加强市场管理和调控。1989年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1992年,农场为提高对外开放的知名度,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在场区南北路的北部路面西侧建立起了1294平方米的综合大市场,对室内的40个门市房实行转卖和出租。原来在农贸市场一条街的经营户全部都进综合大市场。到2000年底,年均成交额达180万元。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以来,场直地区分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自谋职业,进入市场,一些生产队的职工、退休的干部、工人、高考落榜的青年等,纷纷走向市场经商。从业者由1984年27人发展到2000年底1237人,占全场职工总数60.5%。
二、市场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品交换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交换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为了尽快的达到市场管理规范化,除平时的政策法规宣传外,还用制度规范市场管理。1985~2000年期间,先后制定了《市场管理程序》,《个体(私营)办照程序》、《文明办公守则》、《文明规范用语》、《廉洁守则处罚办法》、《为政清廉公开十不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方式、措施》和《从业户及市场六禁、六不准》、《十要十不要》等制度,对市场管理人员规定了一看、二查、三说、四收的工作权限和方法。
1、类别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商品上市进行交易要严格控制,它区别允许和不允许两类。
允许上市自由交易的有:烟酒、蘑菇、木耳、肉、蛋、禽、各类蔬菜、水果、编织、木制家俱、服装、布匹、针织、鞋、帽、生活日用品、五金等。
不允许上市自由交易的有:各种违禁品、迷信品、无价证券、不健康歌曲、算命、行医卖药等。
2、产品管理
按国家规定,符合下例条件的,准予到集市贸易,否则予以取缔:
准予上市对象有:农、牧、副、渔、工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和职工家庭农场,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产品。
3、物价管理
物价管理,它包含商品价格的制定到商品交换流通监督的全过程。农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商品有监督权,而无物价的制定权。市场一切商品流通交换价格,都由上级物价部门来确定,农场根据上级的规定贯彻执行。1982年前,市场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即使个别商品有所上涨,但幅度不大,而且价格基本上都是统一的,只不过是地区不同,运杂费加价比例不一而已。自1984年以后,市场物价发生较大变化,由原来的一种商品一个价格,发展为一种商品多种价格,即国家计划价(标准价),议价、浮动价、地区差价。
凡国家统一涨价的商品,直接影响职工群众的生活水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家采取补贴办法,不因为物价的上涨而加大职工的生活负担。如1966年粮食提价,国家规定按当时户口,每人每月补助0.64元,并规定由开始之日起,往后人口增减不变。1981年副食品提价,按职工人数为准,每个职工每月补助5元。1985年10月,猪肉提价,每个职工每月补助2.5元。
关于地区差价,根据上级精神,按规定所购入商品,分别加运杂费,途中消耗损失费加价0.5~0.6%。
1984年以前,对个体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物价检查,除检查明码标价,有无缺斤少两,乱涨价,克扣消费者现象外,还对汽油、柴油及农机配件的价格进行监督,并对管理范围内的商品进行定价、调价。
1985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除少数国家和省控制商品价格外,其余商品全部放开,随行就市。这就给少数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利用市场商品供求关系的矛盾和重大节日,在价格上作文章。每年协同上级和有关物价监督部门对进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多次检查,对违法违纪违价者进行公开的没收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到2000年底,累计教育违法商贩78户,罚款处理35户,清理无证经营者35户。通过物价检查和处理,既教育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