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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务



  一、机构沿革
  1971年3月,兵团供字第218号通知,转发“龙革”字76号文件规定,兵团所属单位的税收工作,统由兵团负责。税收业务由各级部门负责。农场成立后,税收工作由地方抚远县派一名税务助理员吕振林常驻前锋农场,负责税务征管和解缴工作。1996年,抚远县税务局在前锋农场设立前锋分局(全称是:抚远县国家税务局前锋分局)编制3人,分局局长闫兆平,税收员姜晓民、李晓民,1998年,建设二层办公大楼,省国税局投资50万元,1999年动迁新居,改善了办公条件。
  二、历年税收情况
  1969年至1970年,农场没有税务编制,也没有税收征管制度,全部免税。
  1973年3月至1977年,兵团系统税务所,只对兵团部门征收工商税和地方税,因自然灾害影响,免交1973、1974、1975三年税,1976年减免后只缴3.6万元,1977年减免后只缴0.9万元。
  1978~1984年,平均每年完成税收任务7~21万元,其中1981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全免,1982~1984年平均每年上缴税收在20万元以上。
  1985~1995年,每年完成税收任务在16~175万元之间,仅农业税平均每年上缴就达61万余元。
  1996~2000年,每年完成税收任务都在310~370万元之间,仅农业税平均每年上缴就达354万元。
  24年累计上交农业税24742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三、有关税收政策及重大变革
  (一)随着农场生产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职工家庭农场兴办以后,职工的收入逐年增多,税收完成任务一年比一年好,建场24年来,仅农业税上缴由农场建场时的0.9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6万元。2000年的工商税收52万元,是1985年16.6万元3.1倍。同时纳税单位和纳税人也由不理解到理解,由不习惯到自觉。由于认识逐步提高,因而做到了不偷不漏,不欠税款,形成按时缴纳税的好风气。
  (二)恢复税种,增加新税种。这也是近年来增收的另一个原因,国发121号文件通知,农场招待所从1981年9月1日起,按客房收入的5%征收工商税,国发147号文件通知,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建筑单位,按全部投资额10%征收建筑税,能源,交通,建筑同时开征,1982年6月恢复收摩托车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
  (三)税收管理有了改善和提高,在观念上有了新的转变。把1984年以前长途贩运户视为投机倒把,管的严征税多,由于改革和政策的调整,农场经济结构层次逐年增加,国有经济发展迅速,除全民集体外,个体私营者在不断扩大,在税收中能做到一视同仁,扩大商品流通的渠道,搞活了市场经济。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了只征企业内部,不对外的规定。现在不分场内部、外部,凡在前锋农场地区的企业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都实施管理征收。截止2000年底,前锋税务分局和工商局所共征收、征管的全民企业已有5户,个体经营、加工服务、经商共110户,不仅方便了群众,而且扩大了税源,增加了税收。
               历年税收情况表
               (1985~2000年)
  表3-143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