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干部任免
第六节 干部任免
农场干部队伍的来源,一是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二是山东等地一些支边青年,三是1968~1971年来场的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地各大城市的知识青年;四是逐年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本场就业的职工子弟。
兵团时期,副连职以下的干部,任免权在团党委,正连职和副营职(副科)任免权在师党委,正营职以上干部,任免权在兵团。1975年以后,正连职和副营职干部,任免权下放到团。农场成立后,队级以下干部由农场任免,正、副科级由管局任免,副场级以上干部,由农场总局任免。1983年以后,正、副场级干部由管局任免,正科级以下干部由农场党委任免。1988年,开始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对企业全面负责,一些经营、生产等重大问题通过场长办公会议和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队级和相当队级的行政干部由场长任命。
1977年农场成立后,干部管理工作由组织科(部)负责,任免权在农场党委,不在党委任免权限的也由农场党委提出使用意见,报上级任免。有关干部考核、培训和奖惩等工作,由组织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1988年,实行场长负责制,党政分开,党群干部由党委讨论任免,农场党委组织部负责行政及党群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并同有关部门共同考核,协调意见,上报党委。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1993年,农场根据《企业法》试行基层人事权力下放政策,厂长、队长、公司经理聘任副职干部,报组织部备案。基层正职和党群干部仍由农场党委任免。1994年,管局将副场长聘用权下放给农场,由场长聘任,报管局备案。
2000年干部情况表
表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