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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职工疗养

第七节 职工疗养



  农场职工疗养工作是从1982年开始的,职工疗养的条件是具备20年以上工龄,又从未享受疗养待遇的职工(含退休职工)可以申请疗养。在安排职工疗养中,农场工会始终坚持“五优先”的原则:一是建场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优先;二是各级劳动模范优先;三是中级以上科技人员优先;四是职业病患者优先;五是同等条件年龄偏大的工龄长的职工优先。从1982年以来,陆续对老干部、老职工在上级工会关怀下分别到五大连池、太湖、北戴河等地疗养院疗养有75名。每年大约有2~4名老同志疗养。
               职工疗养情况表
               (1982~2000年)
  表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