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护“妇儿”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护“妇儿”合法权益
为增强女工自身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1988~2000年,举办基层女工主任学习班多次,邀请法庭、公安、司法、民政等领导讲授法律知识和有关政策,系统学习民法通则、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内容、法律常识、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女工主任学习后回单位对本单位进行教育,让广大妇女掌握法律武器,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89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保护规定》后,农场女工委对全场22个单位的女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针对女工在享受产假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农场党委做了书面汇报,并得到妥善解决。从1990年起,全场实行了生老养基金统筹,截止2000年底,全场已有267名女职工享受了生老养基金。此外,从1989年起,农场还解决了基层女工主任每人每年100元~180元的误工补贴问题。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农场通过举办妇女干部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开办广播电视讲座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答卷竞赛等活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使广大妇女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农场女工委还积极做好妇女“四期”保护工作,并常年坚持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不断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1985~2000年,农场女工委协管幼托工作,每年都组织保教人员学习班,系统学习托幼知识,幼儿舞蹈、音乐、语言、美工、幼儿保健等知识,农场工会先后组织了10届“幼儿文艺汇演”和幼儿文艺节目联欢会和幼儿运动会。农场女工委每年对托儿所进行检查评比,对较好班级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班级限期改正,1989年后幼教工作归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