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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户管”与登记

第八节 “户管”与登记



  一、户籍管理
  1980年开始,农场的户籍管理工作由前锋公安分局统一负责,公安分局设专职户籍民警一人,负责全场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工作。
  由于农场系统的特殊情况,户籍管理受本系统公安机关领导,又接受抚远县公安局的领导。居民身份证的办证权属于抚远县公安局,农场居民身份证的换发、增补,均由公安局户籍员到抚远县公安局户证科统一办理。农场人员迁出,凡到外地城镇的,经公安分局户证办理手续后,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到抚远县公安局户证科办理换城镇户口关系。迁入农场人员,1985年前也一直由抚远县公安局统一掌握户口准迁手续,1986年后,这项职权才划归建三江农垦公安局。
  1987年,国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年满16周岁以上的居民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当年办理居民身份证,每年定期办理一次。到2000年底,全场共办理居民身份证数6766人。
  户籍管理工作从1980~2000年,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0~1986年,登记常住人口;第二阶段1987年起实行身份证户口底卡登记,取代了《常住人口登记册》;第三阶段1998年,人口管理步入微机管理,到2000年,全场常住人口的身份证编码由15位升到18位,工作全部完成,并逐步走向现代化,标准化。
           人口变动情况表(含流动人口)
              (1980~2000年)
  表4-22



  续表4-22



  二、婚姻登记
  1980~1993年,农场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公安分局户籍员负责代办,1993年10月,农场民政局成立后由民政局办理。1988年,开始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到1993年已建立婚姻档案9份。这些档案材料作为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证明将保存50年,以备随时提供查询和出具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证明,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