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十章 法庭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77年建场以前,没有设立司法机构,所发生的民事等案件均由抚远县人民法院受理。1977年8 月份,农场经抚远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农场建立法庭,定名为“抚远县前锋农场人民法庭”。行政上隶属农场,业务上隶属于抚远县人民法院,是抚远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当时前锋农场人民法庭只有一名同志负责法庭日常工作。1978年3 月法庭仅有一名同志调出,法庭日常工作停业了。日常的民事案件就由农场代管。1979年3 月,又恢复了法庭,原调出的张学民又调回法庭任庭长,主持法庭日常工作。到1981年3 月先后调配助审员、书记员兼法警2 人。主要负责农场民事调解工作。1983年8 月,农垦系统成立司法机构,把“抚远县前锋农场人民法庭”更名为“建三江农垦法院前锋人民法庭”,在行政上隶属于农场,在业务上隶属建三江农垦法院,是建三江农垦法院的派出机构。1984年,法庭在编人员扩大到5 人,庭长1 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1 人,法警1 人,书记员1 人。至2000年,在编人员扩大到6 人,庭长1 人,审判员1 人,书记员2 人,执行员1 人,法警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