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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期工作

第二节 初期工作



  1977年,前锋法庭与前锋农场同时组建,审判业务隶属于抚远县法院管理。当时由于农场初建,全场人口少,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甚少,法庭只配张学民1人负责全场民事纠纷等工作。当时的办公地点是与武装部合用不到12平方米的办公室,除一枚公章外别无任何办公用品。公章放在书包里,随身带着办公就地办案,主要是侧重调解。1978年3月,张学民调出法庭,法庭工作就暂时停业了。1979年农场方方面面的工作逐步走向正轨,职工群众也不断增加,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了。于是在当年3月份,又把原调出的张学民从商店调回到法庭工作,任法庭庭长。同年8月增设一名书记员兼法警李树元。1984年11月韩春调入任副庭长兼经济审判员,这时法庭在编4人,庭长1人,副庭长1人,法警1人,书记员1人。当年增设了一间12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些简单的办公用品。1977~1984年法庭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农场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审理农场范围内发生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债务、赔偿等一般性民事案件,以及简易的刑事案件。在这个期间,虽然人员变动较大,但在岗的人员事业心很强,对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在受理邻里纠纷和赔偿案时,办案人员能用党的政策处理纠纷取得较好效果。
             受理各种案件统计表
  表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