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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政工作

第三节 民政工作



  婚姻管理
  1969~1993年,农场的婚姻登记工作一直由公安分局代管。自1993年10月,农场民政局成立后正式办理婚姻登记。1994年,开始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到2000年已建立婚姻档案共计结、离婚510件。这些档案材料作为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证明将保存50年,以备随时提供查询和出具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需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证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近年来还开展了婚前健康检查。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需提供由双方签名的离婚申请书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并由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从统计数字表明协议离婚在近几年是上升趋势。
  每年都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统一要求,农场婚姻登记部门对全场违法婚姻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清理出违法婚姻当事人作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1992年以后,加强了婚姻管理、杜绝违法婚姻,并对再婚老人上门服务,仅1997~2000年就为远离场部的生产队再婚老人上门服务8次。
  由于农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抓的严,对不合乎国家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到2000年底,办证合格率达100%,为此曾受到上级民政部门的表扬。
  拥军优属
  据统计,截止2000年末,农场现有转业军人127人,伤残军人17人,烈属2人,现役军人14人。
  自1980年以来,首先开展了拥军优属,定期对军属、烈属、伤残军人慰问。1986年,农场划拨专款对烈属实行定期困难补助,伤残军人则由当地政府财政划拨专项残疾金,由农场计财科按年度下发。1996年,农场开始对军人家属给30亩生活田补助。1995年以来,农场考虑到多数优抚对象年岁高,基本丧失了劳动力,农场确定是职工的给予办理离退休手续,按月发给离退休金,不是职工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和农场民政部门共同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管。
  现役军人的优抚款,由农场每人拨给其家20~30亩生活田,作为现役优抚待遇。1997年,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伍安置条例》及《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具体办法》规定,农垦总局1997年第3号令、《黑龙江省垦区义务兵优待金征集、发放实施细则》,为加大征集优待金的力度,农场于1999年3月以场办文件专门下发了文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增强职工群众的征集意识,并由民政、街道办、武装部、审计科等部门6人组成负责收集。每个现役军人给优抚款500元。迄今在农场的老复转军人仍然没有优扶待遇,目前这部分人年岁偏大,工资偏低,大多数已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相比之下生活比较清贫。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农垦总局1997年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农场于1998年3月开始落实在本场居住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摸底调查。农场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党委书记窦玉敏亲自主持会议作动员,安排车辆,由民政、街道办、劳资科、医院等单位的人对全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摸底,共计176户517人,年需保障金额36069元,按上级要求准时无误的报到分局,为上级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当年第一季度就为20户55人发放上级拨给最低生活保障金6720元,到2000年的第四季度递增到44户138人保障金13740元。到2000年3年累计发放上级拨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额166373元。1999年9月20日,八队身患严重疾病的保障户补贴血病患者卢永贵在妻子乔风芹的搀扶下,送来他们亲手做的“为民办实事,真情暖人心”的一面锦旗,每当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到保障户时,他们都眼含热泪,感谢党的关怀和体贴,感谢民政局给的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