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办法
第二节 管理办法
1977年建场以后,农场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特别在1985年以后,实行了生育指标管理。女子满23周岁方可发给生育指标,有效地控制了计划外二胎和出生率。1990年,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了目标管理,农场与基层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以保证各单位无计划外二胎,保证晚婚、晚育等各项工作指标的落实。基层各单位与育龄夫妇也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书,将工作指标层层落到实处。另外对春来秋去的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也加强了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办和基层负责计划生育的有关人员一起,经常检查外来的经商人员,如临时不固定的打工人员、承包水稻和大田经济作物的人员,各种养殖专业户等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对无生育指标者坚决不能在农场怀孕生育。
1992年,全场通过采取每月对育龄妇女月经检查的方法来加强孕前管理,宣传计划生育有关卫生知识和法规,要求做到结扎人员一般性检查,上环妇女严格查,使用药具及无指标人员重点查,以杜绝中期引产,减少人工流产。从1993年4月起,对新婚青年开展了婚前宣传教育,主要宣传内容有:《婚姻法》、妇女保护保健知识、婚检内容及意义、婚前婚后须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结婚培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