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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奖惩制度

第三节 奖惩制度



  自1977年以来,农场一直坚持一对夫妇生一个孩的政策。按照规定独生子女的7岁前享受100%的医疗待遇,7岁以后半费,并且每年为独生子女发放60元钱作为奖励,到14岁为止。从1994年7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又延长到18岁,农场计划生育办还对不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当年不准评为先进单位。1995年以后,农场对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工资,规定增加5%,并出台了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父母承包土地的费用可优惠于其他职工政策,还规定了独生子女入托、入学费用由父母的双方单位各承担50%。由于承包后各单位产假工资发放不一,从1991年后,产假工资由农场统筹发放,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职工子女出生统计
              (1979~2000年)
  表5-19



  注:1979~1984只查着出生总数,其它项目无资料。
  多年来,农场一直坚持实行晚婚晚育奖励办法。自1985年以来,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生育享受晚婚晚育奖。1988年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经本人申请生育者,均可发给准生症。”晚育年龄不作为条件,使晚婚晚育率明显下降。为继续鼓励晚婚晚育,农场于1988年制定了优惠政策,对达到晚婚年龄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4天,在解决两地生活及住房上给予优惠照顾,以女方年龄大小为准。1989年,农场实行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者奖,完不成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及个人。
  1990年,农场制定了生养基金制度,对符合晚婚晚育的妇女给予生养基金,以保护生育妇女得到可靠的休息时间,推动了晚婚晚育工作。
              全场晚婚统计
             (1977~2000年)
  表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