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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方案

附录

一、文献

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方案



  各生产队、场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和“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1985年农场在总结1984年试办家庭农场和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对各行各业将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原则是,权力下放,经营自主,定额上交,盈亏自负。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
  (一)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职工家庭农场长期承包使用国有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生产资料。从事农、林、牧、副、渔经营,其收入按合同规定应先交够国家、农场,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三)职工家庭农场与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都要受合同制约,通过执行合同体现计划指导;
  (四)家庭农场的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打破工资级别界限,入股的资金也可以参加分红。
  二、家庭农场的类型
  (一)单户:以职工直系血缘关系组合,农忙时雇请部分临时帮工,靠自己购置的畜力、小型农机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经营,依靠代耕户的单户也属于这种类型;
  (二)挂户:一户为主自备农机具,其他人带地,实行劳力资金入股(包括开发性经营);
  (三)农机专业户:为家庭农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业户;
  (四)入股经营:资金入股,按股分红,资金分红时应先减去劳动力报酬;
  (五)联户:按配套农机具应负担的耕地面积实行自愿联合,实行纯收益分配的办法。对于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农场不宜作统一规定。在一个队里允许采取多种形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类型都必须坚持家庭农场场长负责制和群众自愿的原则。
  根据1984年的一年的试办经验总结和全国各垦区情况,单户、挂户家庭农场比较巩固,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联户则问题较多。
  三、经营项目及规模
  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将越来越大,使土地逐渐向种田能手集中,让大多数人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经营其它行业,改革全场的产业结构。但是,目前大多数人还不得不依靠土地,所以家庭农场的规模目前主要根据土地面积划分。
  (一)按每个生产队现有熟地面积,整半劳动力人数减各专业户后平均分配。凡17周岁以上为整劳动力,男劳力与家属、小孩分地比例各管理站自定。另外每台链轨拖拉机划给一部分地,最多不能超过200亩。拖拉机必须保证应负担的代耕面积;
  (二)凡是经批准从事开发性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就近生产队每台链轨拖拉机划给300~500亩熟地,也可以不要。今后这些家庭农场在行政上和经济上统归该管理站;
  (三)不论从事何种经营,全场以户为单位4口人以上划给3亩园田地;3口人以下2亩。增人减人不再变,园田地要分近地、好地,长期固定不变,不收利费,以后职工建房就建在园田地内,逐步改变兵营式的居住条件;
  (四)生产队留5~10%的机动地,以便为以后学生就业和饲料地用,这部分土地不准管理站经营,可采取招标办法承包给家庭农场,机动地每亩增收1元资金占用费;
  (五)对从事畜牧生产的家庭专业户,划给一部分饲料地,其标准是:种公母猪每头3亩,养鱼每亩水面给一亩饲料地,收利、费标准与家庭农场相同;
  (六)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的专业户,每人划口粮田3亩,也可以不要地,收费标准与家庭农场相同。
  四、承包期和上交指标
  (一)土地承包期为15年;
  (二)养鱼水面为20年;
  (三)造林和果园承包期为20年以上。
  以上面积年初核实,当年不变,逐年扩大的面积按实际占用数收取利费。
  撂荒地当年不收费,第二年收70%,第3年收100%。
  (四)上交产品和资源占用费管理费指标。
  家庭农场根据农场每年下达的生产任务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单产总产作为当年的上交指标,凡计划内的产品均由农场统一经销。小麦超交加价归农场,超计划部分归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完成计划任务后超计划产品也可以自行处理。
  为鼓励大豆出口,提高总体经济效益,大豆出口盈利减经营费用后,全部归家庭农场。
  (五)资源占用费和管理上交指标。
  考虑到农场的土地条件,经营水平,以及职工收入太低甚至工资借款挂账这个现状,在兼顾国家、农场、家庭农场三者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头3年农场对家庭农场采取较大的优惠政策,尽最大努力减少家庭农场负担,以鼓励治穷致富。一队、二队、十一队、良种队(九队)平均每亩收资源占用费、管理费11.5元;四队、五队收11元;三队、六队、七队、八队、十队、十二队收12元。以上指标包括农业税。
  上述收利、费是根据土地条件、平均人口对土地资源占用面积不同而决定的。鉴于1984年秋整地太被动的局面,必然给明年生产造成困难,加大生产费用,所以农场同意上述指标中在3年内调剂一下,即:第一年减1元,第二年按下达指标计算,第三年加1元。
  为从收利、费指标上促使家庭农场完成作物种植比例计划,以上收利、费一律采取按作物比例计收办法,大豆按平均指标增69%,小麦减31%。
  对于从事土地开发的家庭农场,继续执行农场(1984)8号文件规定,即:第一年免收一切费用;第二年收管理费和社会负担费7元,第三年收9元。
  对从事养殖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收利、费指标:
  养鱼每亩水面第一年免收;第二年20元;第三年以后每年30元。
  养牛按饲养头数每匹每年10元。
  养马按饲养匹数每匹每年10元。
  上述牲畜包括役牛、役马。
  从事畜禽生产的专业户,3年内免收利、费,但所占用的饲料地应按土地等级上交利、费。
  苗圃: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级交利、费,1984年签订的合同规定产品由农场处理的当年兑现完毕,产品归管理站。以后苗圃生产造林采取自培自育的办法。
  造林:每个造林专业户划30亩熟地,不收利、费,不造林按规定收利、费。造林,农场不予垫资,不收费,成林产品归己处理。
  (六)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户的报酬指标。
  油料、材料继续执行1984年提成标准,即:油料按消耗3%;材料2%,一切费用自理。三项材料规定储备额储备,超与节按比例奖、罚。运输费每年核定一次。
  农药、化肥,1984、1985两年实行责任保管,少了赔偿,1986年由各家庭农场自购自管。
  口粮供应承包给个人,农场按核定运输班次报销运费。
  场院、座机等服务行业各管理站自行制定承包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是谁受益谁担负费用,实行有偿服务。
  胶轮拖拉机每年上交管理费、社会负担费,30马力以下每台1300元,45马力以上每台2000元,以上均包括退休费、工会、职教经费、养路费、安全费,年检费自理。用自筹资金买车所交的工商税扣除。
  (七)资源占用费,利润指标和管理费一定3年不变,丰年不增,灾年不减。
  (八)引进技术种植水稻,承包者应全部负担其引水工程费用。这部分费用农场可以暂垫付,分期偿还按月计息。
  五、农机具役畜作价转让办法
  (一)转让原则
  以队为单位,不得低于全部转让固定资产净值(不包括房屋)。农机具转让后必须用于在本场内发展生产,不得以倒卖为目的。
  (二)转让对象
  1、技术高,懂生产会经营的优先;
  2、有全局思想,能积极为代耕户服务;
  3、能取得全队大多数人信任的人;
  (三)作价标准
  在不低于同类农机具净值的原则下,根据主要部件更新年限,单价计算增值部分,然后再加上基数,便是新的价值。
  产、役畜按账面价和年龄更新状况议价。转让后第二个月起按月率7.2%计息。
  (四)农机作价由计财科、机务科与生产队组成三结合鉴定小组评价,并制定具体标准。
  产役畜由计财科、生产科与生产队组成三结合鉴定小组评价,并制定具体议价标准。
  (五)农机具转让偿还办法
  1、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当年偿还不少于3500元;
  2、东风收割机当年偿还不于3500元;
  3、胶轮拖拉机当年偿还不少于2500元;
  4、E512收割机当年偿还不少于4500元;
  5、其它农机具当年偿还不少于当年折旧额;
  6、价值在1~1.5万元的分三年还清,第四年计息;
  7、每增5000元延长一年偿还期;
  8、每年超还部分按7.3%减免。
  (六)农场与家庭农场结算办法
  1、家庭农场与农场的经济合同一经批准生效,即应在银行建户,家庭农场之间,家庭农场与农场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进行结算;2、农场根据家庭农场生产规模,生产项目,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分到每个家庭农场,由家庭农场直接与银行办理信贷手续。1985年占用农场的种子、化肥、饲料按实际占用数从1月起计息。1986年以后种子、口粮自留自用,化肥、农药按计划进货自行储备;
  3、贷款指标分到家庭农场后,农场不再预借生活费;
  4、家庭农场应交农场的利、费及欠款,根据合同规定从上交产品销售结算中扣还;
  5、家庭农场应上交国家的税金由农场统一办理。
  六、家庭农场职工享受各项劳保福利待遇
  (一)家庭农场职工每月按基本工资20%交退休金后,可享受退休金待遇和退休后医疗待遇。退休人员由农场统一管理,由农场按月发放退休金;
  (二)家庭农场职工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费一律摊入承包生产成本。农场不提不报,但对连续住院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费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此项规定从严掌握,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
  (三)家庭农场成立后工伤实际上已难以确定,因此应按病假对待。由于抢险、救灾而负伤致残的职工,其生活优抚待遇按工伤致残致伤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成立家庭农场以前和正在医疗的因工致伤、致残的职工,由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清理鉴定。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退休手续。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单位要安排适当工作,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50%发给因工负伤补助费,并允许继续承包某些生产项目;
  (五)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奖金和职工晚育(24周岁以后生育)产假工资由农场照发;
  (六)家庭农场职工探亲路费及工资,由所在家庭农场内部协商解决;
  (七)兴办家庭农场后,顾虑最多最大的是一部分老弱、病、残的困难户,特别是为开发边疆而做过重大贡献的老职工,对这部分应给予照顾。
  1、优先让这些同志经营劳动强度不大的服务性或生产项目;
  2、帮助他们找多种经营门路,在资金上扶持他们,优先给这些人代耕,分近地,分好地;
  3、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其具体办法:
  从事种植业的,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补贴基本工资70%;1959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补40%。
  上述人员因病住院费由农场报销,住院期间病假工资照发。
  4、场直地区女职工(包括临时工)每人给10亩地,只交基本工资20%的退休金。
  七、家庭农场的权力和义务
  (一)对所承包的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等资源,在合同期有经营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平调;
  合同期内对所承包资源有继承权和转让权,转让时必须经过管理站、农场办理转让手续;
  (二)作价转让的房屋、农机具、设备产权归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有自行安排和使用权、管理权;
  (三)有权开发新的经营项目,有权确定劳动分工,劳动时间;
  (四)有权雇请帮工和对外实行劳务、资金联合,有权决定内部分配;
  (五)接受农场下达的各项生产计划,按合同规定上交各种产品;
  (六)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农场的规章制度;
  (七)家庭农场成员(按整劳力分地的人)每人每年向农场提供15个义务工,每工日一律折4元收费;
  (八)家庭农场成员应按规定参加农场组织的会议、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积极参加义务防讯、抢险、扑火救灾活动。
  八、家庭农场的内部管理
  (一)不论以血缘关系还是经济协议关系组建起来的家庭农场,都必须坚持场长负责制。家庭农场一经组建就必须制定出必要的规章制度,人员分工,计酬方法等;
  家庭农场场长的报酬应高于一般成员;
  实行挂户的家庭农场对新挂的户主应讲好计酬条件,签订协议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一个生产周期(一年),中断不执行合同要赔偿损失。
  (二)利用集资办起来的家庭农场,资金占用期间应按利率计息。资金长期入股的应按纯盈利与股金比例计算分红。
  九、管理服务站
  (一)管理服务站不是经济实体,它不搞任何形式的经营,农场也不给流动资金;
  (二)管理服务站的任务是为各经济实体提供生产技术;生活服务;协调各家庭农场之间的关系与生产协作,在生产经营上,既不能放弃对家庭农场的指导,又不能强行干涉其自主权;
  (三)管理服务站设站长、书记各一人,会计兼银行信贷员、统计兼出纳员,2万亩以上的大站增设一名管理人员;
  (四)管理服务站实行岗位工资,站长、书记85元,工作人员75元,不再另加任何补贴。此项报酬标准不代表本人工资级别,原工资加各项津贴、补助超过上述标准的,保留原工资。
  岗位工资平时按20%浮动,年末全站完成上交指标,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超计划生育,完成岗位责任返回全部浮动工资,完不成上述任务按比例扣浮动部分。如果全站家庭农场平均收入超过管理站人员收入水平,取家庭农场场长收入的二次平均数作为奖金,管理服务站人员报酬由农场发放,浮动工资返还和奖金评定,站级干部由场评定,业务人员由上级业务部门评定;
  (五)卫生员工资由农场发基本工资,严禁从药费加价中谋取收入。
  十、家庭农场的申请考核批准与合同签订
  (一)凡是户口、粮油关系在农场的职工、顶岗工都可以申请办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场长要经管理站考核,考核条件与农机具转让条件相同。
  (三)兴办家庭农场的考核批准权归管理站,并与家庭农场签订合同,由农场签订并发放“家庭农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