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深化改革方案(摘录)
1991年深化改革方案(摘录)
一、稳定现有经营形式不变
农场党委早在1986年提出的“五个不变”即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各种联产承包形式不变;转让的农机具产权关系不变;土地及各项承包期不变;合同期内应缴利、费、税及各项基金指标不变;统分结合的管理与服务体系不变。
二、适当调整三者利益关系
前锋农场是一个历史包袱沉重的贫困场。尽管如此,前几年农场采取让利于民的收费政策,随着生产条件的改善和科学种田的推广,经济效益在不断提高,为了减轻农场负担,增强生产后劲,在新的一轮承包期内适当调整上交农场利费指标以及提取各项基金也是必要的。
在处理大农场与家庭农场分配关系上,坚持交够国家和农场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
(一)1991~1993年对家庭农场的收费标准。
基本田每亩上缴29元;其中利润10元,农业税3.5元,管理费及社会负担费7元,教育经费1元,医院经费1元,更新改造基金2元,精神文明建设基金1元,总局社会发展基金1元,管局社会发展基金1元,农业基础建设基金1元,农田基本建设基金0.5元;
(二)超占资源费:按各队在劳资科在册职工、合同工、顶岗工人均占地120亩以下为基本田,职均超120亩以上部分为责任田,责任田每亩加收超资源占用费5元;对开发型家庭农场,每户400亩以内为基本田,超过401~1000亩加收资源占用费亩8元;1001~2000亩加收亩10元;2001~3000亩加收亩12元;3001亩以上加收亩14元。
如因农场规划需要征用开发型家庭农场土地,农场给予补偿开荒费;一荒按5元;二至三荒8元,四荒以上不再支付开荒费;本人弃耕地农场收回,不再支付开荒费。
户口不在农场的,又不属开发型家庭农场的外流人员,不准承包旱田,只能承包水田。
(三)水田按旱田基本田收费;
(四)对新开荒地优惠调整为:第一年免收利、费、税;第二年只收管理费、社会负担费及各项基金(13.50元);第三年免农业税,只收25.50元;第四年按熟地标准执行;
畜牧科经营的土地,凡种玉米地面积免收利、费、税;种植其它作物应按熟地标准收费。
(五)1991年计划外新增面积按熟地收费;
(六)十三队执行以队为单位完成上交农场利、费、税(熟地每亩29元)后盈亏按30%交农场,20%队留成,50%作为个人分配,农场不再增收超资源占用费;
年末人均收入超过5000元部分留作以丰补歉;
十四队经营形式与十三队相同,内部承包及分配方式可自行决定;
(七)~(十一)款略。
(十二)职工、合同工每人每年按基本工资20%上交统筹劳保基金。
未从事土地承包或不在岗的农业生产队和场直单位的职工、合同工每人每年上交农场管理费和社会负担费360元,统筹劳保基金160元。
三、理顺横向分配关系
理顺单位之间、行业之间、有机户与无机户的分配关系,正确处理发展生产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以及对亏损挂账户的扶贫,这些都是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重新出现“大锅饭”的旧体制复苏,又要解决收入过份悬殊问题。
(十三)调整机务人员与代耕户的分配关系,机务人员不宜带地,他们的收益一个是根据作业数量、质量按照农场统一规定的结算价格计算初次分配;另一方面要联系全队的经营成果根据全年机车完成定额工作量,或平均工作量全队劳均收入实行二次分配;
(十四)带息和不带息转让的大型农机具之间的分配:两者先按统一结算标准计算收入,二次分配也相同;惟利息由生产队进行调整,办法是年初根据带息机械额定工作量,将利息从有机户分解出来,然后按实际工作量,由队贴息;不足额定工作量部分的利息由个人负担;
(十五)拖拉机、收获机师徒分配:由于师徒来源关系较复杂,其分配办法也难以硬性规定;但不论采取何种分配形式,都必须年初在生产队参予下协商好,并写出文字协议书由队鉴证保存;
机务人员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其全年劳均实际收益应略高于代耕户15~20%;现金兑现也应高于这个比例数;
凡按规定已配齐双班人员的,每月按工作量预借生活费;车长60%,学员40%,不配齐的不予借生活费;
(十六)场直工、商、运、建、服等承包单位的分配,实行一定控制。具体控制办法在各单位承包合同中规定:超分配部分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生产储备基金,15%作为福利基金,15%作为奖励基金;
(十七)场直单位主管干部全年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在内,不超过本企业劳均收入的150%,副职及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自定;农业生产队正职干部不超过本队劳均收入170%,副职为正职的80%,工作人员70%;
(十八)场直承包单位上交农场管理费和社会负担费,按在岗人数分别核定;
(十九)扶贫和减亏。坚持机关科室、党团员、工会对亏损大户的扶贫扭亏工作,继续执行1990年扶贫人员的奖罚与扶贫对象当年收益挂勾的办法。
生产队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运用队一级的调控手段给亏损户一些优惠。
四、关于“两费”自理
推行生产资金和生活资金自理,是农场实现生产经营的根本好转的出路。
(二十)从1991年起首先对水田户试行“两费”(生产费、生活费)部分自理,具体方法:每亩个人自筹60元生产资金,不足部分由农场垫支,年终每亩交农场400斤水稻作为偿还农场垫支及利、费、税,剩余产品允许自行处理;
对个别没有自筹能力的水稻承包户,可以由生产队担保向农场贷款,秋后以产品抵还;但对场外引户必须坚持交够每亩60元的生产资金;
(二十一)场外引进户种旱田的开发型家庭农场坚持“三自”原则,产品按农场现行规定交售,扣出利、费、税及各项基金,留足下年生产储备金,剩余部分全部兑现;
(二十二)生产队旱田的家庭农场“两自”资金要逐户核定,减去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由农场限额贷款,分期以实物抵贷款数,会计要跟踪核算,超过不贷;
家庭农场占用农场资金应按银行现行利率计息,家庭农场在农场存款按企业在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二十三)养殖业的生产费、生活费,农场一律不予垫支。
五、加强生产队的职能作用
(二十四)生产队在农场现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结构范围内,负责组织领导全队,以及家庭农场的两个文明建设;
生产经营过程的统与分,要坚持土地数到户,核算到户,分配到户,坚持“三个效益”。
水稻以分为主,分种、分管、分收、分交;小麦可试行十一队的办法,即统种、统收按任务在场院分管,统交,大豆可以实行统种,分管分收;
(二十五)划给生产队一定的财权,作为在规定范围内的队收、队支;将生产队管理费从农场管理费分解出来,作为费用包干指标,节余留用,超支从队奖励基金中支出;
农田基础建设基金每亩0.5元,留给生产队,用于晒场、仓储,种籽建设及畜牧品种改良;
精神文明建设基金每亩0.5元,留给生产队,用于维修“三室一所”、街道整修、美化环境。丰收扶贫基金,队留60%,由队工会掌握,按规定范围及批准权限使用;
按家庭农场盈、亏4%提成奖励基金用于队干部及工作人员完成目标管理奖励;
(二十六)负责对家庭农场生产、生活资金的筹集、贷款、拆借并在农场统一指导下进行分配、兑现,逐户落实亏损户的扶贫措施;
(二十七)消化历年农机具转让及走、死、逃、亡的呆、滞账损失;
(二十八)生产队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目标责任:①当年减亏达标率;②安全生产及护林防火;③精神文明建设;④计划生育。以上考核指标各占25分。
报酬:平时每人每月按110元预借生活费,年末四项达标85%以上补齐工资及各项补贴;奖罚根据目标责任达标率递增、递减;工资部分由队管理费包干中解决,奖罚从队奖励基金中支出。
六、场直工、商、运、建行业的承包
(二十九)实行集体承包,包死上交基数,全方位考核(侧重生产、后劲指标)限制消费,超利部分按比例留成。
客运站实行自负盈亏,单车核算,转让客车仍执行原合同规定;场内客车不再补贴,单位用车自行结算,往返生产队,自行售票。
七、事业单位
(三十)对事业单位继续执行目标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营业外收入,罚款要健全收费手续,及时上交农场,不准坐收、坐支、罚没留成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支取。
八、农机管理及更新
(三十一)要按农场要求配齐双班驾驶员,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属于原转让机械,学员配齐,应优先自家子弟,自家人员不足的由生产队征得原包车人意见后选配;
新配人员必须到农机科备案,经农场冬训;
(三十二)农机更新资金来源,一是鼓励盈利大户自购,不足部分,农场可采取筹一贷一的承担比例,产权归己;二是农场按每亩2元提取的更改基金中解决;
(三十三)重申转让农机具纪律:凡农场过去已经转让机械,不准倒卖到场外;场内转让需经农机科批准,转出户应根据1995年一次转让值计息,并将利息交付农场;
(三十四)坚持提取大修理基金制度和谁提谁用的原则;要设专户管理,经农机科批准方能使用;
(三十五)“三库一场”建设基金,由农场统筹统用,不再按车提取。
九、粮食管理
(三十六)水稻以户为单位,完成交售农场任务以外部分放开;麦豆继续执行单轨价管理和双轨价管理制度,以生产队为单位就地检斤收购;征购任务逐年下达,经销费每斤0.015元;
(三十七)麦豆未经农场批准,不准私自进入市场,违者按已规定条款处罚。
十、计划财务管理
(三十八)制定计划要从实际出发,农场现实场情是:基础差、底子薄、高负债经营,在无外延扩大再生产条件下集约化经营为主;在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上要同步增长;在非生产性建设规模上应采取双紧措施,在调整种植业与大农业结构方面立足本场,不搞无米之炊;
(三十九)财务管理要围绕着党委提出的“三年内实现农场财务状况根本好转”做工作;
货币资金与信贷资金要集中在农场,在高负债经营条件下,资金要集中使用;
(四十)要核定采购资金与储备资金限额,禁止用生产资金采购非生产物资,储备资金限额要执行超罚节奖的原则;
清理结算资金,清欠工资要落实到单位,并将本年“清欠”额作为抵拨款,以促其落实到个人;
(四十一)对生产队财权砍块的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核算的检查指导,使队收、支按照农场的规定取费标准和开发范围使用。
十一、物资管理
(四十二)农场对物资科要按物资种类核定储备限额;物资科对下也要按远近和规模大小核定储限额;
(四十三)在价格“双轨”的过渡时期,物资部门要在不违背价格政策的前提下,使供货价格均衡;进货加价要经得起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不能突破采购计划,计划外的设备和物资不经农场主要领导批准不准进。
(四十四)~(五十五)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