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深化农业改革
第三节 深化农业改革
第三节 深化农业改革
一、土地承包
1985年,农场根据中央 1号文件精神,兴办联户家庭农场(大组承包)。生产队耕地面积减去园田地、饲料地等, 再按家庭农场成员平均分配土地。为发挥机械作用, 便于轮作,不种“花花田”,麦类作物实行统种统收或统种统管分收;豆类、玉米实行组内统种、统管、统收。
1986~1987年,农场以生产队承包为主,家庭农场全部归生产队统一管理,土地、投资、利益平均分配。
1988年,农场制定土地承包原则,土地承包者必须户口和粮食关系在农场,一定三年,三年内家庭农场成员生不增加,死不减少,职工退休土地退回生产队。由生产队根据土地面积具体落实到各家庭农场,固定地号,统一轮作换茬。
1989年,农场以户或联户为生产经营层次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本着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土地分配实行三年固定不变。1988年没有固定到户的在1989年春播前固定到户,不允许种“花花田”。家庭农场的土地必须服从生产队统一规划设计、统一作物种植。
1990年,农场坚持一定三年不变的原则,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某种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生产队负责办理转包手续。凡合同没有到期转包土地者,必须还清挂账欠款后再办理手续。坚持土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在不影响家庭农场分户核算的前提下,小麦和大豆实行统种、统管、分收。为统一轮作换茬,生产队采取对家庭农场合同面积固定。
1991年,农场以稳定和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为主线,重新制定三年土地承包合同,费用指标一年一定。土地分配本着有利于机械作业,统一轮作换茬,统一地号作物品种的原则。粮户关系在农场的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顶岗临时工各一份; 家属工1/2份;未成年儿童 1/4份;无户口人员、退休人员、长期不归人员、从事非农业人员、有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不分配土地。各类机车原则上不分地。
1994年,农场改革土地分配政策,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群众,剩余土地可以对外发包,招标租赁经营。
1996年,农场调整土地分配政策,实行“两田制”,即“基本田”、“市场田”。
“基本田”实行全场统一平衡,按每个职工20亩确定(包括合同工、顶岗、长期临时工);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年龄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的非职工劳动力按10亩确定,基本田以低于基础价的 20%优惠给职工。土地分等级以质定价,本着先内后外,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合同管理,交费种植,当年结清的原则,土地租赁期确定 5年,小块地号或水田租期延长到10至15年。
1998年,农场坚持兴办家庭农场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积极引导和推进适度经营,支持和鼓励无机代耕户从旱田向水田种植转移,有机户逐步扩大土地种植面积,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以利于发挥机械、技术、规模三个效益,真正体现少数人种多数地。要求自有拖拉机的家庭农场承包耕地在600亩以上,收割机在400亩以上。农场继续推行土地固定制度,使家庭农场土地使用权保持 5~30年不变,种植水稻的家庭农场地号及使用面积可坚持30年不变。坚持土地长期固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内部职工、上打租金、原承包户”三优先的原则;不能坚持长期固定的土地作为机动地全部推向市场,实行开放竞标式租赁经营。
1999年,继续推行土地使用期限、地块、面积“三固定”政策。农业生产队每个职工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非职工;场直单位转岗分流的职工及其他职工劳力,均有享受土地固定的权利,1998年已固定的土地坚持不变。
为鼓励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每户承包责任田80亩以上的,根据生产队情况同时划给10至15亩优惠田(旱田),农场免收利费,只收农业税。土地固定期限为10至30年,由承包户自主选择,不搞一刀切。
土地分配原则是:先队内后队外、先场内后场外、先职工后干部,剩余土地推向市场。
2000年,土地承包固定在5~30年内,由承包人自主选择。
2005年,农场在土地分配上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实行“两田制”。
“两田”承包者必须与农场签订合同,坚持先队内后队外、先场内后场外、积极还欠户和诚信户优先、原承包户优先、农牧结合户优先、生产技术达标户优先。
二、“两自理 四到户”
“两自理”就是家庭农场的生产费、生活费全部自理;“四到户”就是土地到户、农机到户、核算到户、风险责任到户。“两自理、四到户”是家庭农场的主要标志和特征,是家庭农场经营机制的集中体现,是科学的新型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模式。
家庭农场实行两自理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生产、生活费由农场垫支阶段
1985年至1987年为生产、生活费垫支阶段。即农场出资支付生产费用,预借生活费。由于兴办家庭农场初期,职工市场经济观念不能及时转变,仍然存在着“大帮哄”现象,又加上受自然灾害,家庭农场收入低下,形成挂账,农场垫付的生产、生活费不能收回。
(二)生产、生活费部分垫支阶段
1988~1993年,农场为家庭农场垫支部分生产费用,生活费打破工资等级制实行部分预借。1988年农场为家庭农场垫支的生产费用每亩 25.80元,只限于种子、农药、化肥、油料及零件,不足部分自理;职工生活费停止预借。1989年农场为家庭农场垫支的生产费用减少,每亩垫支11.30元; 对生活有困难的个别职工只借给口粮。1990年农场根据前几年农业经营不同形式,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对1988、1989两年连续亏损挂账的家庭农场原则上不再垫支任何费用。1991年起,农场对家庭农场个人收入在保证承包整份土地劳力基本收入 (1 300元)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先保证 30%分配兑现,其余留作风险储蓄和再生产基金,再生产基金用于下年生产。1993年农场为家庭农场垫支仅限于农场职工中新增的水田种植户,每亩 120元,由生产队掌握使用,年终上交产品一次性回收;旱田生产费用全部自理。
(三)生产、生活费全部由家庭农场(种植户)自理阶段
1994年,农场在全面推行“两自理、四到户”的同时,严格规定不得为家庭农场、种植户垫支生产、生活费用,彻底解决家庭农场成员负盈不负亏的问题。1995年以后,农场为调整种植业结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农民来农场开发水田生产,对水田生产资金不足的水稻种植户,农场垫支用于打井、购置水田机械等,由农场水稻办与种植户签订还款合同,垫支的资金1至3年还清,到2000年农场水稻种植户的生产垫支完全停止。
三、农机具转让
1985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时,农场把农机具承包给有机户个人,实行租赁经营;1986~1987年农场把机械收回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实行机组单车核算,自负盈亏。
1988年农场将农机具转让给职工个人经营,具体做法是:坚持转让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原则,优先转让给原车长或车组人员,同时确定转让价格和逐年还款标准。单台件作价根据现状并结合账面净值允许有升有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总转让价值不低于账面净值,由单位自己平衡。转让农机具要基本配套,不能小而全,也不能一人独揽,接受转让人必须先交订购金。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交3%;2~3万元的交2%;3~4万的交1%;4万元以上交0.5%~1%。剩余款分期偿还,每年偿还不低于转让款的20%,偿还期限为 5年,超过5年未还清部分按银行利率加倍收取资金占用费。
机具转让当年一次付清减收20%;次年还清减收 15%;第三年还清减收10%;第四年还清减收5%;还清转让款后农机具产权归个人。没有按期还清转让款的只有经营使用权,没有转卖权。没有还清转让款的有机户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一律不准收现金,只能通过生产队转账结算。
农机转让后继续执行提取“三项基金”制度。即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公共设施建设基金。提取标准是:链轨拖拉机每标准亩提取0.5元;收割机每作业亩提取1元。大修及更改基金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为充分发挥机械效率,农场规定家庭农场和机械专业户合理调整配足车组人员,每台拖拉机必须配备3人,保证双班作业;收割机配备2人。
农场鼓励家庭农场自购农机具,1991年农场新购的机械一律实行租赁经营,先交抵押金,再按期缴纳租金和提取大修理费。
1991年,农场根据上级精神,将转让的农机具收回归农场统一管理使用。各生产队实行单车核算,根据测定各机型的标准亩或作业亩结算价格计算收入,并根据各机械类型状态定工作量、标准亩、修理费、机车三率。
1994年,农场继续实行单车承包,根据农场统一测定的各机型和状态评出甲、乙、丙三类。实行优机优质优价,甲类车组为达标车组,作业费上浮1%~5%;乙类车组作业费按标准执行;丙类车组作业费下浮1%~5%。
1995年,农场将机具二次作价卖给职工。转卖条件仍以原车组人员优先,转卖到户后,实现自主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土地固定
1988年,农场对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实行三年固定政策。1991年第二次实行三年固定政策,费用指标一年一定。1994年农场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优先职工承包,剩余土地面向市场对外发包。
1996年,农场土地承包实行第三次固定政策,期限为 5年,小地块和水田10~15年。开发性家庭农场长期固定,在没有挂账欠款的前提下可以转包和转卖。
2000年,农场对耕地进行长期固定,根据种植的作物收取利费。承包合同一年一签,利费指标一年一定。
2001年,农场实行合同保证金制度,种植户在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时,每亩土地预交10元合同保证金,否则当年上交指标提高10%。
2002年,农场继续坚持土地长期固定制度,以包满包严为基本点;继续执行合同保证金制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一律交15元/亩的合同保证金。
2003年,农场规定,种植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需交15元/亩合同保证金,否 则,增加承包费10%。
2004年农场对土地承包实行上打租。
五、土地租金
(一)土地租金的组成
1、费用:包括生产队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粮油倒挂、 生猪倒挂、养老金、政社支出、利息支出、科研经费、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等。
2、基金:包括育林基金、畜牧发展基金、 农业风险互助、水利基金、培肥地力基金、农机更新基金。
3、上交利润。
4、农业税。
(二)土地租金标准与收取方式
土地租金收取标准1985年起由低到高、由高到低、再由低到高反复变化,收取方式是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
由于生产队土地质量状况的不同及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情况不同,农场对生产队采取不同的利费收取标准,利润标准因生产队地理因素差异,上下浮动。
1983~1984年,生产队职工包干上交,土地租金的收取标准与方法由农场确定。实行浮动工资制,完成包干指标浮动工资返还。超包干指标 80%分配奖金;完不成包干指标按比例扣浮动工资,并根据亏损额按比例挂账。
1985年,土地租金标准,一类上交利费9元/亩;二类上交利费8元/亩;三类上交7元/亩;四类上交5元/亩。
1986年,农场土地租金标准细化:每亩收队管费2元、场管费1.5元、工会经费0.20元、职工经费0.17元、育林基金0.2元、医疗费 0.6元、劳保基金1.33元,合计亩收费6元;利润指标,生产队分四类:一类5元/亩,二类3元/亩,三类2元/亩,四类免交利润。每亩核定上交利费:一类11元,二类9元,三类8元,四类6元。
1987年,土地租金标准,一类利费9元/亩,二类利费7元/亩,三类利费6元/亩,四类利费4元/亩,项目生产队上交11元/亩。
1988~1990年,农场利费指标按生产队土地条件以及水利、道路、历年单产、盈亏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为四类一定3年不变。一类上交16元/亩,二类上交15元/亩,三类上交14元/亩,项目队22元/亩。
1991年,费用指标由原来的每亩8元提高到10元。其中:生产队管理费开支0.5元,上交农场7.50元(场管费2.50元、劳保福利费3.00元、政社超支1.70元、工会0.30元)。利润指标按生产队不同类型进行调整。一类队10元/亩;二类队 8元/亩;三类队6元/亩,土地税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
1992年,上交利润指标:一类队交10元/亩,二类队交 8元/亩,三类队交6元/亩;超包干指标盈利部分由单位按5∶2∶3比例进行分配,完不成包干指标由单位或承包人挂账。
管理费上交指标不分类型,各生产队一律上交8元/亩。其中:农场管理费3元、劳保费3元、政府性支出1.70元、工会经费0.30元、生产队管理费自提自用,每亩提取不得超过3元。
1993年,农场税费利标准:水田:引进水稻种植户30元/亩,本单位职工25元/亩;旱田:土地税按政府规定收取, 费用包括场队两级管理费在内10元/亩。利润:一类10元/亩,二类8元/亩,三类 6元/亩。四项基金(更改基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基金)根据农业收成情况每亩提取5~10元。
1994年,农业生产队上交农场包干指标(利费)分四类。
一类生产队:小麦20元/亩,大豆30元/亩,水稻21元/亩,其他作物30元/亩;
二类生产队:小麦18元/亩,大豆28元/亩,水稻21元/亩,其他作物28元/亩;
三类生产队:小麦16元/亩,大豆26元/亩,水稻21元/亩,其他作物26元/亩;
四类生产队:小麦13元/亩,大豆23元/亩,水稻21元/亩,其他作物23/亩;
上交指标不包括生产队管理费及单位集体保留的公共积累,不包括政府规定的农业税。
1995年,旱田作物收取利费税标准:上交利润:一类队10元/亩,二类队8元/亩,三类队6元/亩,四类队(开发性)5元/亩;费用不分类一律年上交27元/亩,包括农田水利、畜牧发展、植树造林、道路维修、农机管理等项基金提取在内;农业税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生产队管理费及集体积累基金的提取:超万亩的生产队5元/亩,队管费支出不超过3.50元/亩;万亩以下的生产队 6元/亩,队管费支出不超过4元/亩;队管费必须在落实土地承包前一次如数交清。
1996年,农业生产队土地承包费标准:一类70元/亩, 二类68元/亩,三类65元/亩,四类(开发性)60元/亩,生产队管理费在内。
对外出租的计划外面积收取租金高于农场规定部分,生产队留用,其租金40%交农场,20%留作生产队公共积累,40%作为生产队干部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
1997~1998年,农场生产队土地租金标准:一类85元/亩,二类80元/亩,农业税按政府规定收取,年底上交粮款中扣交。
为鼓励发展水稻生产,1997年水田承包租金与旱田同等。
1999年,农场土地承包费用实行上打租金。一类:旱田85元/亩,水田95元/亩;二类:旱田80元/亩,水田90元/亩。上打租金不交任务粮。对无力交上打租金者实行以粮抵租,种什么交什么,种经济作物的按水稻折算现金,地租粮质量要求三等粮以上,达不到三等粮的以量补齐。包括农业税在内,一类:小麦63公斤/亩,大豆45公斤/亩,玉米85公斤/亩,水稻80公斤/亩;二类:小麦60公斤/亩,大豆42公斤/亩,玉米80公斤/亩,水稻76公斤/亩。
农场采取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水稻生产。新增旱改水田上打租金当年减少10元/亩,缓交合同定金(年底交产品);新增水田以粮抵租当年减收租金粮5公斤/亩;个人投资进行旱改水享受三年优惠,即:第一年交水稻50公斤/亩,第二年交60公斤/亩,第三年交70公斤/亩。
2000年,农场根据上年农业收成情况,下调利费指标15%~20%,分实物地租(含农业保险)和货币租金两种形式。
实物地租上交标准:一类小麦56公斤/亩, 大豆40公斤/亩,水稻71公斤/亩;二类小麦53公斤/亩,大豆37公斤/亩,水稻68公斤/亩;
货币租金上交标准:一类队旱田68元/亩,水田76元/亩;二类队旱田64元/亩,水田72元/亩。
2001年,农场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重新调整承包土地上交租金指标,以实物抵租上交标准:一类队:小麦63公斤/亩,大豆45公斤/亩,玉米85公斤/亩,水稻80公斤/亩;二类队:小麦60公斤/亩,大豆42公斤/亩,玉米80公斤/亩,水稻76公斤/亩。种植经济作物的承包户按水稻标准折价,上交地租粮须达国标三等以上。
为缓解种地资金紧张的局面,一律实行收后实物抵交费税制度,种植户在签订合同前,每亩须先交10元承包费,否则,当年上交指标提高 10%。预交的10元承包费按价折算可从实物粮中扣除。1999年自费打井的水稻承包户执行最后一年优惠,按70公斤/亩收交, 开发性家庭农场随所在生产队标准执行。各生产队根据内部土质条件差异划分土地等级类别差, 级差按10%比例上下浮动,从2001年起征收 5元/亩还贷基金。有挂账的承包户以不低15元/亩标准折算产品偿还挂账。
2003年,土地承包费收缴标准:一类队水田85元/亩,旱田87元/亩; 二类队水田80元/亩,旱田82元/亩。有挂账的承包户偿还挂账20元/亩。承包费全部以货币形式上缴,每亩预交承包费15元,不能预交承包费的,承包费上浮5%,如承包户年初100%上缴承包费的,下浮 10%,坚持丰年不增,歉年不减的收费原则,农业风险保费自缴自保。
2004年,农场继续推进土地承包责任制。面向社会进行市场化运作,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分离出一部分三类土地实行竞价长期承包;二是实行一年一承包,上打租金额度原则上应占土地全部租金的50%以上,但最低不得少于30%,场外种植户必须100%上打租金。上打租金必须在4月1日前缴纳完毕。
收费标准为:100%上打租金的100元/亩;下打租金的110元/亩。生产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种植玉米、小麦、饲草的土地下调20元/亩;二类生产队下调6元/亩。
2005年,农场进一步深化土地承包制的改革,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两田制”。
基本田的承包费标准及收缴办法:实行货币地租,一类管理区水稻125元/亩,旱田115元/亩;二类管理区水稻120元/亩,旱田105元/亩。旱田承包者必须100%上打租金;水田承包者可以下打租金,并全额上浮10%。上打租金承包土地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完成50%的上打租金,其余50%租金按规定时间全部交清:
市场田的承包费标准及竞价方法:
实行货币地租,全额上打租金,承包费基准价一类管理区水稻140元/亩,旱田130元/亩;二类管理区水稻135元/亩,旱田120元/亩。
市场田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由各管理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