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6~1992年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档案工资额的 15%提取上交农场。1986~1987年,家庭农场和其他专业户及非农业单位职工,按职工数每人每年交各项费用404.50元。1988至1991年,每人每年交各项费用 600元。1992年家庭农场和其他专业户及非农业单位职工,按职工数每人每年交各项费用650元。
自1993年开始农场实行固定制职工本人缴费办法,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档案。
1994年参保对象扩大到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场内合同工和集体所有制工人。1998年参保对象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全场实现社会劳动保险的全面覆盖。
1998年以后,农场鼓励场直工商运建服企业改制下岗分流的职工从事农业生产,规定凡是在生产队种植水田50亩,旱田100亩以上者三项养老基金企业部分由农场承担。
1999年,农场鼓励职工兴办家庭牧场,家庭牧场养黄牛20头,羊50只,育肥猪50头等,其养老金企业部分由农场承担。
2000年,场直工商运建服单位的职工部分分流到生产队承包土地,三项养老保险统筹企业上交部分由农场承担。
2001~2005年,农场职工下岗分流后从事农牧生产,养牛20头以上,绒山羊50只以上,种水田100亩,旱田150亩以上,“五险”统筹企业上交部分由农场承担;下岗分流人员有业不就者,农场不予承担。
1995年以前,农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由农场自筹解决。从1995年以后,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由社会保险统筹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