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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1987年农场开始对职工住房的改革,首先实行自建公助政策,结束了职工住房建设由农场统包公房的政策。
  1988年 8月农场制定《农场住房改革具体方案》,实行房屋作价转让,明确房屋转让实施办法、房屋综合作价方法以及房屋转让中的优惠政策等具体规定。农场以房屋净值 50%作价优惠转让给职工自修自住,属有限产权,不准变卖和出租。1988至1989年共转让职工住房 337栋,2 176户,84 891平方米,转让作价355.9万元,按各项优惠条件,优惠16.3万元,共收回房屋转让款339.6万元,缓解农场建造公有住房投资和减少沉重的维修负担。
  1990年农场制定《房地产管理规定》和《农场职工新建住房及管理办法》,鼓励职工自建住房。
  1993年农场制定《前进农场住房改革方案》和《关于住房改革方案补充规定》,明确公有房有限产权住房出售范围和对象、住宅面积计算和出售价格、付款形式与期限等几项具体规定。出售公房以质论价,转售有限产权房收回,1988年作价时,原房屋全部净值实行第二次作价,职工住户交款后便开始登记发放房产证。1994年农场制定《关于生产队房改方案的补充规定》。截止到1994年末,全场共有2 423户,需要转售的房屋407栋,面积10 011.5平方米。其中:砖瓦房338栋,面积85 181平方米;土房69栋,面积14 934平方米;共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2 203户。农场房产部门建立起图、表、账册户籍资料,加强了房产管理,被管局评为房产登记先进单位。
  1993年农场对转让的房屋实行二次作价,一次性出售给职工。职工购房后,房子是自己的。
  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房屋出租和房屋买卖增多,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断出现,1995年农场制定《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和1996年制定《关于前进农场公有产权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高房屋租金以租促售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全面开展产权登记、交易、变更、抵押等工作,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减少纠纷发挥作用。
  实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住房一律实行自筹,成为房屋建设、投资、使用的主体,充分地调动广大职工群众购房、建房的积极性,农场房地产业迅速发展,1988~1995年,农场个人自建住房有382户,建筑面积18 742平方米,投资844.3万元。1992年全场人均住房面积为10.3平方米,1995年,人均住房面积提高到11.5平方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1995年以来农场各单位建设住宅楼共计11 494平方米,到2005年,全场拥有住房21万平方米,人均住房1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