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节 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节 管理体制改革
一、机关改革
1991年以前农场机关设置的机构是为了与上级有关部门工作对接而设立的,农场机关部门齐全,共有30余个科室,从科长(部长、主任)到科员人员配备相对完整,形成一个门类齐全的办公体系,机构较大,人员较多,经费支出连年增加。
1993年,农场机关实行机构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转变工作职能,即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政法部门机构没有变动。农场成立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文教、卫生部门实行经费包干,定员定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此次改革虽然科室人员没有减少,但把部分科室人员从机关分离出去,转变了职能,有的科室成为经济实体,增强了业务服务职能,减少管理费及其他负担。
1998年,农场机关再次实行机构改革。农场机关包括农场领导、生产经营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委工作部门、工会及群团组织部门等共60余人减少到50人。农场社会管理部门,包括交通、通讯、电力、环保、土地、水利、房地产等,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编,一律实行经费包干、独立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农场社会服务部门,包括文教、卫生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事业编制管理。农场政法部门的编制依据国家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农场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物资、粮食贸易、基建、林业、畜牧、科技开发、多种经营办等部门,其编制由农场领导确定,其经营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农场机关在管理体制上不断地改革,始终本着“要改革,又要稳定;既要精简,又要寻求精湛的管理机制”。总体改革方向和目标是:在现有基础上压缩机构,精简人员,减少开支;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达到满负荷工作。逐步建立人才合理流动的良好用人机制,使机关干部成为“精干、高效、有序,”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办公高效的优秀群体。
2000年以后,农场机关在不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为与上级部门的业务对接,又恢复了原有的科室。有的科室人员身兼多职,合署办公。
2001年以来,农场先后实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废除干部终身制,建立起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把政绩突出、作风优良、德才兼备、勤奋务实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农场党委把关任命。
2002年农场实行内部政企分开,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党委,两套机构、两块牌子。根据职能的需要,机关由原有各部门履行社区工作的职责,分工不分家。截止到2005年,农场机关和社区工作人员共45人。
二、管理区改革
1983年,农场有22个农业生产队,按上级要求从2002年开始并队建区,到2005年完成了并队建区工作,全场22个农业生产队依据地理位置划分了15个管理区,管理体制不变。
农场实行的是二级企业管理体制。即各管理区是在农场计划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各管理区的正副职干部由农场任命。
1995年以前,农场各生产队的管理人员编制由农场制定,并按规定的人数下拨管理费和人员工资。1998年以后,生产队的副职干部除由农场下派的大学生任职外,其余副职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只需生产队提出意见,报农场批准即可。生产队的编制通常设有队长、书记、会计、晒场主任、农业副队长(水稻)、机务副队长、后勤副队长、统计、技术员、出纳员、电工、兽医、卫生员、油料与材料保管员、食堂管理员、治安(林业)员等。非生产一线人员过多,导致非生产性支出过大。
1996年以后,农场建立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生产队的主要职能转变为代表农场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家庭农场提供全方位服务。生产队只是一个核算层次,并不是经济实体。为减少管理费支出,农场对生产队采取了定岗定编,实行岗位效益工资的措施,按照各生产队耕地面积设立岗位。其中,生产队拥有耕地1万亩以下的管理人员 5人;1万亩以上的管理人员6人;项目队管理人员8人。取消生产队职工食堂,油料与材料员,电工实行个人承包制;卫生员和兽医由农场业务部门给予部分补贴,不足部分自己创收;晒场保管员为家庭农场有偿服务。农场根据管局精神,有 50%的生产队实行民主选举队长,在11个生产队选举中,有7个队长连任,4个队长落选。
1997年农场对生产队管理干部实行定编,本着既要加强又要精简,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规定2万亩耕地以下的生产队设管理人员5人,2万亩以上的生产队设7人,管理费支出不得突破农场核定的指标。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农场规定的土地承包收费标准,尽量减轻家庭农场负担。1997年开始,各生产队全面实行财务报账制度。
2001年开始,农场推行管理体制创新,实行委托经营制。生产队作为农场的派出机构,在坚持家庭农场“两自理、四到户”和做到不经营、不垫支、不弃耕“三不”的前提下,推行生产队委托经营制,以委托经营合同书明确约定生产队长权利和义务。合同书经法律公证,依法对生产队实行有效管理,生产队党支部书记、会计由农场委派,起到保证监督作用,并签订责任状,交风险抵押金,与本单位经营成果挂钩,由农场对其实行奖罚,其他工作人员由队长自行聘用。生产计划财务指标年初一次定死,委托人按农场制定的财务指标的5%上交风险抵押金,年末完不成生产经营指标部分,以个人抵押金弥补,差额部分个人挂账;包干指标节余部分50%归队长支配,20%留作以丰补歉,30%留作公共积累,用于精神文明建设。
2002年后农场会计实行委派制,生产队会计工资及行政级关系上划到农场财务科,由财务科进行工作考核,根据本人的工作表现进行奖优汰劣,以质记酬进行管理。
三、加强经营管理
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使农场逐步实现了从行政指挥型向经营服务型的职能转换。为克服“两自理、四到户”后的以包代管和重“分”轻“统”等问题,农场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家庭农场和其他承包经营组织在合同、土地、农机、产品、财务以及其他方面的管理。
(一)加强合同管理
受农场法人代表场长的委托,各管理区主任代理与本辖区各家庭农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各管理区必须按农场生产计划将土地包满签严,不签合同一律不允许承租土地。农场政研室为合同管理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对外经济合同最后都由政研室负责审批。强调了合同的规范性和执行合同的严肃性。合同内容做到详细具体,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和发包方都要严格执行,履行合同条款。
农场把家庭农场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和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纳入统一的承包经营合同之中,运用利益推动与合同制约来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化。
(二)加强土地管理
不论任何土地承包形式,家庭农场只有使用经营权,不得随意转包、出租或买卖,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场制定培肥地力措施和制度,使资源永续利用。不得使土地荒芜和弃耕,对现有耕地必须包满种严。
为防止执行政策中的随意性,避免家庭农场的短期行为,土地承包中,面积和地块相对长期固定,从而保证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产品管理
1983~1984年是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产品由生产队管理,产品一律上交农场;1985~1987年兴办家庭农场初期,实行联户和机组承包, 粮食统一管理,虽兴办家庭农场, 但仍然存在“大帮哄”现象。
1988年农场进一步深化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以兴办独户家庭农场为主,个人承包土地。由于缺乏经验和以包代管,使一些家庭农场在没有完成上交粮任务和利费税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粮食,粮款归己,农场垫支的“两费”和利费税都挂在账面上,损害了农场的利益。
为加强粮食的管理,农场相继制定了有关政策,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在不改变生产者所有权的前提下,农场统一管理,指导销售,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和农场的利益。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吸引客户,提高产品销售价格。
实行货币地租后,农场不再统一管理粮食,家庭农场生产的粮食走向市场,农场只对农户提供销售信息,拓宽销售渠道。
(四)加强农机管理
为加强农机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解决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出现的农机分散、管理失控、“三库一场”利用率低的问题,农场多次制定农机标准化管理的政策与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加快“三库一场”建设,使农机管理基础设施达到标准化。农场在推进农机管理标准化中,明确以“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要求有机户的农机统一指挥调动、统一作业质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提取“基金”、统一停放管理。从抓农机队伍建设入手,加强农具场的管理和建设,加强农机技术保养和维修工作,加强农机田间作业标准化工作,加强技术档案和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农机更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使农机标准化管理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农机的良好状态和机械设备的不断更新。
(五)加强财务管理
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之后,农场加强了以资金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建立家庭农场核算账户,对家庭农场的“两费自理”、利费收缴、产品销售、生产资料供应等进行严格管理,做到账目公开,分配及时兑现到户,有挂账调转时,账要随工资关系一起转入新单位,由单位负责收缴;调入非农业单位的按规定扣还;调往场外的必须先还清欠账后再办理调转关系,否则出现呆死账由单位主管领导或责任人负责承担经济责任。
农场各单位首先加强了物资和产品的管理,结合经济责任的要求,建立健全采购、验收、领发、保管、使用等制度;加强了货币资金管理,对大额用现金采购生产急需的物资,各单位必须提前向农场财务部门请示,经批准方可办理。
实行两费自理后,农场进一步完善场内结算制度,为家庭农场分户核算创造条件。为此,农场对家庭农场与各组织之间的经济来往都能及时结清,做到日清月结。同时,坚持定期公布账目,实行财务公开,使家庭农场成员心中有数,减少了各种矛盾的发生。
农场是一个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建立与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制。各基层单位在农场的统一领导下,赋予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与农场的财务关系是承包经营的上下级关系;职工家庭农场是农场内部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承包单位,与农场是承包经营的财务关系。
1997年实行报账制以来,农场的财务工作重点转移到强化刚性预算管理中来,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队全面实行预算化管理,不允许发生预算外支出,严格管理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生产队收取的计划外耕地、小开荒地租、按规定收取的义务工和义务车折价款、晒场管理费、机务建设基金等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在管理科目内核算,严禁在往来账户内核算。预算外收入不纳入账内管理和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予以全额没收,已经支付的,无论用于何种用途,一律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会计分别承担,并给予撤职处分。
农场各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为农场的财务核算小组,会计任组长。核算组在财务科和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双重领导下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带头严格遵守《会计法》和财务政策法规,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人员的工作,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