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开发性家庭农场
第四节 开发性家庭农场
第四节 开发性家庭农场
开发性家庭农场是指职工自筹资金和机械设备,经农场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荒原,进行开垦耕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家庭成员为主兼有合伙经营兴办的家庭农场。开发性家庭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起步于1985年农场经济改革时期,当时农场有大面积荒原,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农场无力开垦。
1984年底,农场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同时,制定关于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文件,允许户口在农场的职工、临时工自筹资金申请办理开发性家庭农场。1985年有40余人申请创办开发性家庭农场,有10人被批准。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乱占资源局面,农场对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做出相关规定:
必须是户口在前进农场的职工、临时工,经农场计划部门审核,报农场土地科审批。开发性家庭农场主管机构为农场财务科。
必须向农场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1985年)上交停薪留职管理费404.50元。
一次性缴纳荒原占用费每亩2元。
经营的土地3年免交利费,5年免交土地税。
开发性家庭农场申办后,与农场体改办签订承包合同,由土地科划给荒原面积,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开发性家庭农场必须完全实行生活、生产费用自理。
1985年全场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18户,共开垦荒原 1.8万亩,户户盈利。1986年以后,兴办开发性家庭的职工逐年增多,到1987年2月增加到48户,共开垦耕地4万余亩。
开发性家庭农场与生产队的经济来往不多,1989年以前由农场财务科负责。为便于管理,农场于1989年11月成立农业开发公司,杨荣贵任副经理。
1990年3月更名为开发办,杨荣贵任主任。1993年2月归农业中心,魏善玉任农业中心副主任(主管开发办)。1994年3月~1999年8月魏善玉任开发办主任。1993年 2月~1996年李明秀任开发办党支部书记。
农场对开发办实行合同管理、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开发办的职能:
负责对全场各开发性家庭农场经营土地合同的签订,报农场体改办审批备案。
负责对各开发性家庭农场各种费用和产品的收缴与上交。
做好对各开发性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工作。
到1990年,全场开发性家庭农场已发展到 123户,开发面积达10万余亩,各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在150~3 000亩不等,开发性家庭农场规模已基本稳定。
开发性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经过1985~1998年的开发经营都已熟化,从1989年起分别以每年每亩 5、11、56元为基数开始上缴费用,土地税按合同规定面积上交。1991年后,农场不再批办开发性家庭农场。1999年初,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取消开发办机构,依据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地理位置,就近划给各管理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