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机保养与修理
第七节 农机保养与修理
第七节 农机保养与修理
1985年农场实行定期保养修理制度。修造厂实施部件修理,班保养和1号、2号保养在生产队进行;3号、4号保养由修造厂派技术人员在生产队进行;大修机车全部在修造厂进行。
农场一直执行农机作业预提修理基金制度,链轨拖拉机按0.5元/标准亩,收割机1元/亩,自提自用。所提取的修理基金专款专用,保证定期修理的机车有计划有安排进场预防性修理。到1996年进修造厂大修机车基本停止。有机户车主自己修理或请修理工上门修理,农场也不再要求统一进修造厂,由车主自主决定。
修造厂在承担机车大修理和高号保养期间,实行小组包修和车组自修相结合的办法。1990年以后,由于机车转卖个人,加之当时机车多数为超龄使用,不按规定时间保养,机车技术状态很差,修理费偏高。农场制定补贴政策,但进修造厂修理的拖拉机仍寥寥无几。如1994年农场规定凡进厂修理的拖拉机每台补贴 500元,全场只有50台车进厂修理,不到应修理的一半。1995年,只有12台拖拉机进厂修理。
1996年以后,农场个体农机修理业悄然兴起,多数是从修造厂下岗的技术工人和骨干独立或合作成立的修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