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行政组织
第一节 行政组织
一、生产队
农场实行两级管理,2004年以前全场有22个农业生产队,同年底,部分生产队合并,生产队更名为管理区。管理区设主任、党支部书记、机务副主任、农业副主任、 水稻副主任(有的管理区由农业副主任兼)、会计等管理人员。
管理区是农场基层生产单位,在双层经营体制建立之前,农场实行二级企业制度、分别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在农场统一计划指导下,生产自主经营,财务独立核算,经济自负盈亏。农场对下属经济单位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完成农场生产财务计划后,各单位有权决定自己发展建设的项目、品种和数量。农场对管理区财务、主要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实行宏观控制、计划管理。
全面实行“两自理、四到户”以后,管理区职能发生了转变:管理区作为农场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发挥生产管理、服务、协调和技术指导等职能作用;管理区兼有社会管理职能,负有搞好单位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小康队建设的责任。管理区是农场的派出机构。
二、机关科室
1983年,农场机关科室相对齐全, 设有农业科(农、林、牧)、机务科、科技科、 工交科(工业、交通科)、计财科、劳资科、商业科、基建科(基建、水利、土地)、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工会、团委、工商、武装部、公安分局、法庭、教育科(包括职教办)。
1984年,农场成立林业科和畜牧科。
1985年,成立粮食科。
1986年4月,增设司法办公室,1990年改为司法科,2001年更名司法分局。
1987年,成立审计科和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简称体改办)。1998年,体改办更名为政策研究室。
1988年,成立结算中心(隶属财务科管理)和科技科。
1989年11月,成立农业开发办公室;工交科分为工业科和交通科。
1990年,成立水利科、检察室、技术监督局(与农机科合署办公)。
1993年,成立民政局、环保科、监察科(与纪委合署办公)。
1994年,成立清欠办公室。
1995年以后,机关科室编制齐全。农场本着精减人员,压缩开支,择优录用的方式配置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2005年农场机关有工作人员(包括农场领导)45人,比1995年减少20人。
根据总局关于农场实行内部政企分开总体要求,农场于2002年内部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相对独立的社区和企业。农场辖区内建立社区管理机构,名称为“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把农场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以及学校、医院、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单位剥离给社区,使农场生产经营管理职能与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分开,与社区统一财务核算。社区、农场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资产分开,实行一个党委、两套机构、两块牌子。
党委职能:党委对社区实行全面领导,对农场实行领导和监督,协调社区、农场之间的关系。具体职责是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各项决议;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对公、检、法、武装、综合工作领导;负责对统战工作领导和指导;负责对群众工作领导和指导;负责审议社区经济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对党委部门和社区工作机构中层干部考核任免;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社区和农场副职干部考核推荐;对农场中层职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聘任、解聘意见。
社区管委会职能:负责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负责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建设;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对公、检、法、司协调;负责社区行政和社会事业管理工作;负责社区劳动和社会经济全面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土地、交通、工商、社保、农业风险办等派驻部门与社区和农场关系。
农场职能:负责对农场范围内的资产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农场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场办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制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场债权债务的管理;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经营者的聘任、解聘;主要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服务体系的开发、咨询和运营。
农场政企分开,虽然从机构形式上以及资产、经费、核算等方面的财政分开。社区经费除按人头财政拨款之外,其他经费仍然要靠农场经济支撑。另外,企业主管部门也设有按政企分开设置机构和转换职能,对企业仍按原政企合一的农场体制领导和管理农场各部门业务。因此,两套机构、两块牌子并没有实质性分开。
2005年,农场机关编制45人。其中农场领导8人,办公室3人,农业科3人,劳资科2人,农机科(工业科)3人,财务科2人,计统科(项目办)3人,政研室1人,审计科2人,工会(妇联、团委)2人,宣传部(文明办)2人,组织部(老干部办)2人,民政局(信访办、史志办)2人,武装部2人,纪检监察3人,司法分局2人,畜牧科1人,水务局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