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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国土资源

第八节 国土资源



                  第八节 国土资源
  一、机构沿革
  1983年前,农场没有设置土地机构,只配一人负责农场辖区用地申请、审批及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基建科,由董学安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1988年,农场成立土地管理科,编制2人,董学安任副科长。
  1993年,农场基建科、土地科合并成立农场房地产开发公司,董学安任副经理负责土地工作。
  1996年,袁锐任农场土地科长。
  2001年,农场土地科更名为“前进农场国土资源科”。2005年 9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前进国土资源所”。
  2005年,袁锐任前进国土资源所所长。
  二、工作职责
  前进国土资源所负责所辖农场的土地调查、权属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对上报结果进行初审。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所辖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具体落实各项建设用地年度控制指标,制定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规划,计划并具体实施。
  负责所辖农场范围内居民占用存量土地建房的审查、审批、界定和档案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组件、审查、报批、界定、验收和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农场依法取得的规划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实行动态监察,负责土地信访接待,协调土地纠纷,开展土地法制宣传教育。
  执行土地收费政策,负责土地有偿使用等费用的收取和上缴。
  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完成上级和农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土地管理
  (一)权属确认
  1983年,农场土地管理工作正处于计划实施阶段。对农场所辖区的土地开展了全面的各类用地初始登记、土地权属确认,在相邻农场划界农场水利科、计统科、林业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历时两年使县与县及农场之间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建立各类用地初始档案20余册,测绘图80余幅,全部存档。
  (二)土地详查
  农场土地科承担全场土地管理工作。从1990年开始利用 3年时间完成土地详查工作,经各级成果验收(外业内业调查,接边面积量算)合格率为96%~98%,详查成果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三)地籍登记
  随着国家土地制度深化改革,农场土地管理科于1993年 6月开展全场范围居民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历时两年艰苦工作,全场共登记地籍6 000余宗地(全宗面积180万平方米);丈量测绘6 000余幅地籍图,发放宅基地证2 000余个。
  (四)农田保护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加快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农场土地科对农场所有耕地逐块核实,丈量评议,划定“基本农用保护区”。并输入微机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5%以上,(其余 15%耕地作为居民区建设及退耕还林、还草、还牧及机务用地),此项工作成果经省土地局验收合格。
  (五)土地规划
  1998年,农场土地管理科依照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指示精神,本着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原则,历时一年多,对全场 115万亩土地如何合理利用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出《前进农场1997~2005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根据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划出农场土地利用的七大用地区域,即: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居民点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水域用地区、农业开发区,其他用地区等。
  四、土地执法
  (一)法律宣传
  前进国土资源所积极开展土地法宣传,制作永久性宣传牌10块,明显处围墙有大字块标语,时刻提醒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使农场辖区内土地管理法规的宣传受教育面从1983年的 60%增长到2000年的90%、2005年的95%。农场地区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逐步走向依法用地轨道。
  (二)违法占地种类、数量及处罚办法
  农场辖区内违法占地现象1986~1989年呈上升趋势,1990~1993年呈下降趋势,1997年基本杜绝。
  截至2005年,农场违法占地总计11起,大体可分为违法开荒(6起)和违法建房(5起)两类。
  违法开荒以1990年以前居多,对非法开荒者,农场土地科都及时进行查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违法开荒的实际面积,对当事人处以罚金。
  20世纪90年代初,农场自建房屋全面开展。农场辖区非法建房现象时有发生,主要现象是不办手续,私自乱建,也有部分接房头,对此农场土地科及时进行查处,协同城建局,严格按农场城镇总体规划执行,对严重影响小城镇建设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责令限期拆除并予以处罚。
  (三)典型违法占地案件
  1988年,农场十一队职工王某私自违法开荒80余亩,农场土地科及时上报三江土地局监察科,现场对王某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按标准对王某进行罚金,责其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