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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农场场规民约

附录

一、文献

前进农场场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前进农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建设和谐社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前进农场实际情况,制定前进农场《场规民约》。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尚不够刑事、治安处罚的,依照《场规民约》处理。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依据场规民约进行处理,并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 公民(含暂住人口和临时来场人员)在本场境内违反《场规民约》的,按本《场规民约》处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聋哑人和盲人违反《场规民约》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居民违反《场规民约》受处理者,应在 5日内将管理费交送农场财务科,不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处理决定,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农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农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拒不缴纳管理费的,取消所有享受农场待遇资格。
  第六条 农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场规民约》的监督、检查和执行机构,每个公民都有监督、检举、揭发违反《场规民约》行为,积极支持农场各部门正常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执行本《场规民约》时,应坚持集体研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处理,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场规民约》者,要以理服人,不得打骂、虐待或侮辱,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公民给予错误处理的应当向被处理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已收管理费的,应予以退回,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九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公共场所打口哨、起哄、燃放鞭炮,或者扰乱机关、学校、医院、生产单位等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尚不够治安处罚的,收取10元管理费,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畅通无阻。在公路上挖坑穴、设置障碍物、毁坏或移动指示标志;向汽车投掷沙石等物,违反《交通法规》,客货混载、无理拦截车辆,强行登车不听劝阻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以及乘坐公共汽车不买票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出租车、大货车必须停到停车场内,劳务人员必须到劳务市场内待工,接送务工人员的车辆必须到劳务市场内接人,不准直接接送。在其他任何地方接人,视情节轻重,收取车主10~50元管理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严防爆炸事故发生。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20~50元。
  第十三条 维护公共设施安全,对损坏路灯、邮筒、电话、露天广播喇叭、花池围栏、垃圾箱、宣传牌、公共厕所及其他公用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当事人应予修复或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50元。
  第十四条 维护好文化广场设施,严禁攀登凉亭、草坪、座椅、健身器材及广场其他设施,自行车摩托车严禁入内,对违反泽鑫园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50元。
  第十五条 确保重点单位或要害单位安全,在油库、仓库等部门违反禁令吸烟或者使用明火作业未造成后果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5~10元。
  第十六条 燃放鞭炮必须注意安全,由于燃放鞭炮不当烧毁他人财物或损害他人身体的,由燃放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各种车辆停在居民区,雨天严禁驶入场区(消防车、垃圾车除外),违者,视情节轻重一次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十八条 机动车不得长期停放在道路上,夜间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院内,违者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接乱拉电线,防止触电及火灾发生,如有违者,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在住宅楼二楼以上搭建火炕,用炉子、火炕取暖的住户,包括收学生住宿的住户,应防止火灾及煤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如有发生,给邻里造成生活不便,停止侵害,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20~50元。其他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章私建、乱建、扩建房屋,禁止在公共区域内挖窖,禁止房前屋后、房山头乱堆乱放杂物、乱设围墙、围栏,违者除拆除违章建筑外,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区居民区的柴草垛应堆放在统一规划的安全地方,严禁私自堆放,违者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10~30元。
  第二十三条 场直居民户需拉豆秸引火柴的,必须经消防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数量堆放在指定地点,违者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100元。
  第二十四条 保持市容整洁,严禁乱设摊、乱张贴、乱涂画、乱刻画、乱堆放,如有此种行为发生,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50元。
               第三章 农场环境保护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持优美的生活环境,鼓励提倡在公共场所及庭院内修花池、花坛,种植花木。对折毁花木、践踏草坪、毁坏花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限期修复外,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二十六条 爱护林木,保持生态平衡,禁止砍伐林木。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场直地区居住的居民,必须按期交纳卫生管理费,每人每月 2元,对拒不缴纳的居民,在岗人员从工资中扣除;从事其他行业的居民申请法庭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场排水工程已经完工投入使用。场直地区有排水管网的居民住户按规定统一进行入网安装下水,农场只收取成本费。对不安装下水的住户,除按照第二十七条执行外,每户每月再收缴卫生费30元,对乱倒污水的住户每发现一次收取管理费50元。
  第二十九条 保持居民区环境卫生,住户应及时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房前屋后的清洁,按指定地点排放污水,经检查不合格者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收取管理费5~10元。
  第三十条 居民应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早7:00之前,晚5:00之后),倾倒垃圾污水。违反者每次收取管理费 5元,严禁从楼上往下倒水、扔废物品等,违者每次收取管理费10元,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捕捞、开荒、烧荒等活动,不准在农场指定地点外放牧,否则每次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实施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禁止将农药瓶、化肥包装废弃物扔置田间、地头,违者收取管理费100~150元。
  第三十三条 场内严禁饲养家畜,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收取管理费10元,家禽必须圈养,否则进行捕杀,每只收取管理费20元。
  第三十四 条为了保持场区环境卫生,禁止随地乱扔果皮、杂物等,违者一次收取管理费2~5元。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宠物必须到畜牧防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场区内严禁散放宠物,一经发现予以捕杀,并收取管理费50元。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水泥路上晾粮和打场,违者除立即清走外,并收取管理费100元。
  第三十七条 煤炭、农药、化肥销售者,必须到农场规划指定地点销售,其他任何地方不得经营,否则除限期搬走外,给予经营者一次收取管理费200元。
  第三十八条 农药、化肥、生资经营者店铺外严禁堆放样品,违者除限期搬走外,给予经营者一次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三十九条 场直地区个体经营户对门前的花草树,负责看护,门前严禁摆放样品,树木损坏者,除负责栽好保成活,并收取管理费每棵50元,摆放样品除及时清走外,并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四十条 提倡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禁止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对巫婆、神汉、法轮功违法活动,情节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财物外,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四十一条 住户应按户口管理规定在公民死亡一个月内注销户口,违者收取管理费50元。
  第四十二条 场内住户收留的外来人口,要当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报告,晚报一天收取管理费10元,隐瞒不报的每天收取管理费20元,出租房屋者必须在验明承租者有无婚育证明和相关证件后,方可将房屋出租,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到计生办和公安分局,违者一次收取管理费100元。
  第四十三条 移风易俗、婚丧嫁娶不准大操大办,造成影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侵占、毁坏少量公私财物,情节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追回财物,赔偿损失外,收取管理费50~100元。
  第四十五条 居民应严格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准携带小孩上班,违者一次收取管理费 5元,一旦小孩发生意外事故,由职工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家长不得无故让在校子女退学,如有学生擅自退学在社会流失,对学生家长收取管理费50~100元,并责令其上学。
  第四十七条 邻里应和睦相处,要互谅互让,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一旦发生殴斗,造成他人人身轻微伤害或财物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居民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夜十时以后大声喧哗噪音过大,影响邻里休息,不听劝阻的,收取管理费每次50元。
  第四十九条  家长要教育和看管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和无收入子女因违反《场规民约》受到罚款处罚或者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时,由家长交纳管理费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应遵守学生守则和社会公德,学生在校违反校规或放学后违反场规民约,被处理的,收取家长管理费每次50~1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场规民约》的住户及个人,农场有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城管、城建、环保、林业、计生办、供电、卫生防疫、街道等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工作管理权限,依照本《场规民约》对违反者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本《场规民约》自十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农场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