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业改革
第一节 工业改革
第一节 工业改革
农场工业单位有面粉厂、修造厂、水暖站、电业站、种子加工厂、精米厂等 6家。通过逐步实行承包、租赁、委托、拍卖、股份制等改革形式,不仅在经营体制上,而且在产权制度上进行了重大变革,盘活了资产,激发了活力,使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得到了提高,基本上达到了改革、发展、稳定的目的。
对工业单位进行改革是从1990年开始的。起初主要是实行承包制经营,经营指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质量;(2) 上徼税、费、利指标;(3)企业发展、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4)人均收入水平及职工生活改善;(5)精神文明建设及人才培训。企业同时自提自用的费用包括:(1)粮、油、肉倒挂和各种补贴;(2)卫生医疗费;(3)独生子女费;(4)劳动保险基金;(5)企业留成的生产发展基金;(6)集体福利设施;(7) 企业超收留成的储备基金;(8)职工劳动保护用品;(9)企业留成的奖励基金;(10)本企业管理费。经营承包合同一定3年不变,执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职工多得,亏损自补,落实到人” 的分配原则,承包合同到期方可延续承包。以后又相继采取了租赁、委托、股份制、转卖等方式的改革,逐步实现了国有民营和自有私营,减少了国有企业的亏损面。
一、修造厂
1990年起修造厂实行承包经营。承包形式为:在保证完成农场修理任务的前提下开放经营,自负盈亏,利润指标不交不补。修理工时收费标准按农场统一规定执行。管理人员工资按标准工资扣除风险基金发放,风险基金与每年大修机车的任务完成、修理质量、合理收费挂钩。车间人员生活费预借以工资总额的 70%为标准计算发放。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全员劳动保险费、按照全员工资总额的 15%为标准计算上交农场福利费,按照全年销售收入的2%为标准计算上交农场管理费。
1994~1996年,农场对修造厂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将烘炉、机床、机车、耕地等全部转卖或租赁承包给个人经营。
1997年实行委托经营,年上交农场利润5 000元。
1998年,修造厂全部设施拍卖,实现了个体私营。
二、面粉厂
1990年起面粉加工厂实行代料加工,加工费包干使用,自负盈亏,由粮食科负责核算。加工费收取标准按小麦每公斤0.09元,水稻每公斤0.07元执行。全员年终分配在包干加工费节余额中,负责人分配额是全员平均额的1.5倍,兼职管理人员分配额是全员平均额的1.3倍,临时工人以日计形式按标准工资发放。
农场取消居民口粮供应制后,面粉厂加工出来的面粉因质量差而销路不畅,农场于是将厂房和设备作价转卖给个人,面粉厂解体。
三、供电站
自建场起,农场对供电站就实行了限额费用包干,完成任务,节约费用,提成分奖的经营政策。
1997~1999年,电力站实行委托经营,采取了限额加价的办法,自负盈亏,内部竞争上岗,满负荷工作。
2000年后实行风险抵押经营,年交风险抵押金5万元,定编8人,管理费限额38万元,超支不补。
2002年划归建三江电业局,原电力科(1999年改称)更名为浓江供电局,成为派驻农场单位。
四、水暖站
1997~1999年水暖站实行委托经营。在国有国营的经营模式下,受托方必须完成利润总额基数指标和上交农场的资产收益及其他经济与社会发展指标。
2000年农场对水暖站实行风险抵押经营。抵押金5万元,定编7人,农场补贴经费29.8万元,大修费补贴农场按实际发生额核定,企业经费超支不得挂账。
2002年8月,农场将水暖站全部设施评估作价后出售给个人经营。
五、种子加工厂
1998年种子加工厂建成,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改称浓江农场种子公司。企业自筹流动资金(股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上交国有资产保证金5万元,上交固定资产折旧款6万元,国有资产发生损失抵扣国有资产保证金。
2004年,种子公司划归建三江种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北大荒集团建三江种业有限公司浓江分公司。
六、精米加工厂
2000年农场投资 439万元,建起一座日产50吨大米的精米加工厂,拟对其实行股份制经营,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没有达成共识,后又拟实行租赁经营而未果。2004年请示分局欲将工厂转售,然至今没有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