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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9年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档案工资额的 20%提取上交农场。家庭农场和其他专业户及非农业单位职工,按工人数每人年交各项费用1 000元。
  1993年农场开始实行固定制职工本人缴费办法,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为固定工建立了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档案。这次改革结束了固定制职工养老保险费单独由企业一方缴纳的历史。
  1994年参保对象扩大到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场内合同工和集体所有制工人。
  1997年农场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养老金和待业金。
  1998年农场为鼓励服务性企业人员和改制下岗人员从事农业生产,规定凡在作业区种植计划面积75亩以上者三项养老基金集体上交部分由农场承担。
  2000年规定场直单位下岗人员凡在作业区种地80亩以上并长期固定者,三项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集体上交部分由农场承担。
  2001~2005年,凡是下岗人员和职工身份置换后人员必须在养牛20头以上、养羊50只以上、种旱田150亩以上或水田100亩以上其中之一者,“五险”统筹集体上交部分方由农场承担。
  1995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由农场自筹解决。从1995年开始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由社会保险统筹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