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农场组建时,由于投资不足,再加上两场分家时承担的债务重,因此职工住房问题困难重重。总局批复的《浓江农场建设设计任务书》要求:“职工住房一律实行自筹”,这给农场的开发建设和职工个人都增添了困难。特别是建场后,来场人员逐年增多,住房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农场决定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方式多样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通过房改达到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的目的。
  1992年2月,农场出台了第一套房改方案。本次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的方法是:1、调整住房租金。新场部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冬季(11月份至翌年 4月份)加0.10元收取。作业区及原场部住房每平方米每月按暖气自来水0.30元,土暖气自来水0.25元,自来水砖瓦0.20元,其他0.15元收取。2、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住房期间免交房租,调出后按规定房租统一结算)。(1)新建住房按建筑面积造价的三分之一交纳,一次先交现金3 000元,扣红本(职工账面存款)3 000元,以后每年扣1 000元,扣完为止。(2)建场后国家统分的大中专学生、学校教师及新调入的中级以上医务人员,实行住房租金制度。(3) 原有住房交纳保证金按结构、面积定价,再按工龄、工作岗位、职称等提出优惠办法。
  1992年11月,农场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农场范围内建场前所建的所有住房实行一次性出售。以浓场发[1992]50号文件形式出台《关于向职工出售旧公房实施细则》,成立以场长任组长,有关领导参加的房改领导小组,监督指导房改工作。
  1993年9月,制定了《浓江农场公有住宅出售实施方案》,对1992年1月前竣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宅全部进行出售。《方案》规定:已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住户可连本带息(按银行利息)顶房款,但须扣除居住以来的房租。1988年以前自建公助房按公房转售给职工的住房,在原售价的基础上下浮 40%。购房者交齐全部房款后,依据证明办理有限产权变更手续,从而获得使用权,继承权。优惠标准:1、1945年9月 3日前参加工作人员按出售标准价优惠15%。2、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获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国家统分的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优惠10%。3、1959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获得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城市知青, 国家统分的中专毕业生优惠5%。4、在1993年底用红本或部分现金一次性交齐房款的, 可在标准价的基础上一次优惠30%;全部用现金交齐的优惠40%。分期交款者必须在3年内交清。
  1996年 8月农场出台《浓江农场公有住宅出售办法》,其中明确规定:“1993年对建场后所建住宅进行了转让,其产权性质为有限产权。现根据总局、管局的要求,住宅属有限产权的,变有限产权为私有产权,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户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办理私有产权证书,允许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至此,农场才正式实现住房商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