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开发性家庭农场
第四节 开发性家庭农场
第四节 开发性家庭农场
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85年开始兴办家庭农场之时。勤得利农场四分场针对辖区内尚有大量荒原无力开垦的实际情况,在推动兴办家庭农场的同时,鼓励农场职工个人投资垦荒,搞开发性家庭农场。当时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很高,当年就涌现出近百户开发性的家庭农场,开垦荒原上万亩。1986年家庭农场停办,土地由连队收回统一种植,但对开发性家庭农场的政策没变。由于当时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新开垦的耕地遇涝排不出水,导致大部分种植户因受灾而亏损,进而纷纷转让或弃耕土地,到建场时,原四分场辖区内的开发性家庭农场已不到30家。
1990年,农场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乱占资源的局面,开始对开发性家庭农场采取限制措施,以文件形式出台了对开发性家庭农场的政策,主要有:
1、办开发性家庭农场,必须向农场提出申请, 经农场计划部门审核,报农场土地管理科审批。开发性家庭农场主管机关为农场计财科。
2、现有的开发性家庭农场已种植面积不允许扩大。1988、1989年开荒面积超过500亩的,按超过面积每亩加收资源占用费10元。
3、凡开发性家庭农场必须完全实行生活费、生产费自理。
4、必须无条件服从所在作业区的管理, 对其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产品一律上交农场,由农场统一处理,否则予以取缔。
5、必须按农场规定,积极主动缴纳利、费、税。上缴费用:(1)管理费。对所开荒的耕地按实播面积计算,第一年5元/亩,第二年8元/亩,第三年10元/亩, 第四年按熟地收缴利费税。(2)资源占用费2元/亩(一次性)。(3)水利工程受益费3元/亩。(4)交通基金1元/亩。(5)营林基金0.5元/亩。
截至1991年底,全场共有开发性家庭农场28家,经营土地1万多亩。
1992年,为加强对开发性家庭农场的管理工作,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农场成立开发办。陈宽峰任主任,张福忠任科员兼统计,孙国文为科员。开发办负责全场的荒原开发和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利费收缴工作。同年,农场出台了《关于调整开发性家庭农场管理的规定》,政策开始放宽:
1、对现在已办的家庭农场原则上要保持稳定,继续办好, 但必须进行理顺整顿,按农场统一规划补办手续,结清以前年度应缴的各项费用,签订合同方可继续耕种土地。
2、对新办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到开发办指定的地点开荒种地。
3、原各作业区区域内的开发性家庭农场要全部终止耕种, 到开发办办理手续后到指定地点重新开发建场。
4、在上交完成农场利费税金额后,产品可自行处理,农场不再下达征购粮任务。
当年,全场有开发性家庭农场30多个,经营耕地 3万余亩。在以后的开发过程中,农场采取的是限制农场职工,支持外地人来场开发的政策,1992年后建起的开发性家庭农场,基本上都是外来人办的。农场与开发户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后,耕地由农场收回。
到1996年底,农场境内共有开发性家庭农场50多个,种植耕地近6万亩。
1997年,开发性家庭农场的承租合同基本都已经到期,农场将耕地收回交给辖区内的作业区管理。同年 3月,农场撤消开发办,原开发办主任陈宽峰、副主任张福忠,分别任土地科正、副科长。
1997年10月和1998年1月,农场根据总局[1995]5号《黑龙江垦区“五荒”资源开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经洽谈与深圳、大庆等地公司或个人签订荒地拍卖合同17份,将28 835亩荒地分别以每亩180元和220元的价格卖出,一次性买断30年租赁经营权。农场以宝贵的资源为代价获取了527.03万元拍卖金。
鉴于场区内成片宜农荒原已基本被开发完毕,1999年 1月10日,农场下发关于禁止非法开垦荒地的通知:
1、对已开垦的荒地两年没有耕种的,要退垦还荒,不得复垦。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禁止私自开荒。
3、对已开垦的土地,要进行清理登记上报,补办用地手续,日期截止到1999年5月1日。
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是在农场开发建设资金紧张,为加快荒原开发的步伐而采取的多轮驱动、开放开发的一项措施。农场靠优惠的政策,吸引了大量资金,扩大了耕地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为农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